網購商品拆封了,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怎么辦?
文/張赫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電商平臺折扣日剛剛過去了,相信小伙伴以及大伙伴們都“收獲滿滿”,但是所有的貨品中難免有那么一兩件是我們不太滿意的,此時我們申請退貨,但商家卻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給我們退貨,那么商家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答案是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線上購物中,除特殊商品以外,消費者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檢查且不影響商品完好,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實踐中個別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是不合法的。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