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與“限高”你想知道的那些事兒
文\歐陽洪琳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近些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執行力度的加大,人們對于失信、限高等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失信與限高也經常被大家混淆,那么這兩種措施是否相同,有什么區別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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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概念上的區別,失信與限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是對于應當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未執行判決的兩種不同的懲治措施。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并且具有以下六種情形的,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限高是指限制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知,限高主要是由于客觀上的一些限制而不能去進行某種消費行為,可以限制被執行人自己也可以限制一定有關人員,而失信主要針對被執行人主觀意愿上不愿去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限制的僅為被執行人自己。
根據法律規定,失信必然會產生限高的結果,但限高不一定會導致失信。因此可以說,限高的門檻低于失信,并且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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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于兩者的限制時間。被列入失信名單后或者被限制高消費后是否就會一直產生影響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可見,限高原則上要一直限制到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為止。而失信的期限通常為二年,有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到三年。
律師提示:
作為債權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的情況下在規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切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錯過申請執行時限導致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應當根據生效文書內容積極主動履行應盡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應抱有僥幸心理妄想逃脫法律的約束,否則最后一定會受到法律規范的制約和懲罰。
中華民族自古即是禮儀之邦,信始終是我們民族的優良傳統,對于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義務人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的責任,被列入失信名單影響的不僅僅是個人,可能對家庭及子女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因此守信履約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