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公安機關收繳煙花爆竹處罰燃放者的行為合法嗎?
?文/劉君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背景材料?
今年除夕夜,哈爾濱市某區公安機關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進行巡邏排查,巡查中共勸阻制止非法燃放 307起,批評教育 421人,收繳煙花爆竹47件,并對不聽勸阻的34名燃放者進行行政處罰。
?那么,公安機關收繳煙花爆竹、對燃放者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律師分析?
根據自 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一條規定∶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沿線區域(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二)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的區域。"?
第七條規定∶"市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區、縣(市)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由此可知,《決定》規定了由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此外,根據《決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決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述案例當中,某區公安機關制止非法燃放、批評教育燃放者、收繳煙花爆竹并對不聽公安機關勸阻的燃放者進行行政處罰是合法的。?
律師提示?
過年放鞭炮這個習俗在我國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為了烘托過年氣氛,表達過年的喜慶心情,人們總是或多或少都要燃放一些煙花爆竹。
?但是,近年來政府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制定了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示大家應遵守政府規定,不要在禁止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避免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給自己帶來麻煩,影響過年的美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