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犯罪是否能夠判刑?被害人如何維權??
文/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云南省昭通市,一起精神病人出院當天用鋤頭砸死鄰居的事件引起社會極大反響。
?近年來,精神病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屢見不鮮,社會危害性極大,引起公眾和國家執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對于三種形態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國《刑法》是如何界定和處罰的呢??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或實施犯罪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為犯罪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明確規定∶對于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療;能?夠做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而對于強制醫療的期限是6個月內。?
對大多數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愿意看到或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但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另外兩種形態的精神病人作出了不同的規定,精神病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是∶第一,對于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次,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這兩類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必然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那么對于精神病人犯罪造成被害人傷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民事維權的法律救濟途徑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依據上述規定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主張權利,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受到上述《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兩種形態精神病人傷害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所涉具體罪名,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可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精神病人承擔刑罰處罰的同時,主張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這里提示大家,在民事維權中,不要忘記調查精神病人的財產情況,如果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再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