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文/安望舒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助理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兑幎ā穼嵤┊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依照《規定》簽發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出臺背景
我國法律中,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行為均明令禁止,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需要知道的是,家庭暴力從來都不是“家務事”,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家暴受害人撐起了一把法律“保護傘”。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間應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在處理家庭中各種問題時應冷靜對待,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了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發布了《規定》,《規定》更加明確了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模糊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一方面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另一方面,《規定》還從申請主體、申請條件、證據形式、證明標準、與離婚訴訟程序的關系、被申請人的過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后果等方面,進行補充解釋和明確,以切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和作用。二、何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已有6年,全國迄今已發出數千甚至上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此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仍存在證據不足的障礙。
當家庭成員正在遭受或面臨家庭暴力時,可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確有困難的,可口頭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地點不再局限于被申請所在地,家庭暴力發生地、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法院均有權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三、亮點解讀
1.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
《規定》第一條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即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以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為前提,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也就是說,家庭內部是否存在離婚訴訟與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關,申請人可以不用考慮其他因素,在身處家庭暴力的危險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
《規定》第二條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與《反家庭暴力法》相比,在原來代為申請主體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主體范圍,包括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均可以代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3.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規定》第三條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進一步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其他形式。
4.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根據相關調研,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多數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未得到支持。
《規定》第六條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明確除以上常見證據形式外,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單位、各類組織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作為證據。此外,《規定》還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有助于依法準確認定并及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對于證明標準,《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無需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5.明確申請人過錯不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依法作出。
實踐中,被申請人對自己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提出各種辯解。認為“有錯在先”,并以此作為借口,甚至借機通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但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為了明確家庭暴力行為的嚴肅性和可懲處行,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是否具有過錯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更不是不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理由”之一,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
6.加大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治力度。
《規定》最后第十二條,還明確了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反家庭暴力法》中僅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未明確構成何罪,本次公布的《規定》對上述情況作出了解釋。
此外,《規定》還對參照《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的具體人員范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訴訟的關系、法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公布和實施,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順利申請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從而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