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可以被撤銷嗎?
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案例
小趙是一個28歲的成年人,未婚。在一次意外車禍中,小趙腦部被撞傷一直昏迷不醒,經搶救后成為植物人。隨后小趙經司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趙的母親早年因意外去世,一直是由父親撫養小趙長大。
在小趙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后、其父親并未積極履行照顧義務,并且經常外出酗酒、賭博、深夜
很晚才回家,導致小趙大部分時間都處于無人照看的狀態,因此身體日漸虛弱消瘦。小趙姥姥見此情形,十分不忍。
為更好地維護小趙的權益,小趙姥姥欲取代小趙父親履行照顧小趙的義務。小趙姥姥如何實現她的目的,對此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小趙姥姥可以先申請撤銷小趙父親的監護人資格,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其為小趙新的監護人,就可以實現履行對小趙的照顧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小趙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小趙并無配偶、因此,應由小趙的父親擔任其監護人。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小趙父親惡習難改,在擔任小趙監護人期間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對小趙的照顧缺乏細心和耐心,
已導致小趙處于危困狀態。因此,小趙父親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屬于依法可以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之規定,小趙的姥姥作為小趙的外祖母,屬于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因此,小趙姥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小趙父親的監護人資格,并申請人民法院指定其為小趙新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小趙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