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申請文件撰寫的重要性
李某于1997年1月14日申請了一項名稱為三相互不相擾配電變壓器、開關組合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于1998年4月2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97200554.4,其技術方案中的變壓器鐵芯限定為五柱式。隨后,又有兩個他人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被授權,其技術方案與李澍霖的技術方案的區別只在于將五柱式鐵芯換成了四柱式鐵芯。國內一家較有影響的企業還實施了其中一個在后專利。李某為了維權先后進行了多年的訴訟,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更為關鍵的是喪失了本該獲得的市場和商機。
其實,李某(包括其專利代理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至少有以下三種選擇:一是在描述技術方案時,不直接使用五柱鐵芯這一具體概念,而是選擇一個抽象的上位概念,例如能夠使零序主磁通在鐵芯中形成回路的變壓器鐵芯等類似概念,將五柱鐵芯、四柱鐵芯和三個單相變壓器組成的變壓器組都包含在內;二是將四柱鐵芯和三個單相變壓器組成的變壓器組分別作為附加技術特征,在從屬權項中加以限定;三是在說明書中寫明五柱鐵芯亦可用四柱鐵芯或者三個單相變壓器組成的變壓器組替換。這三種方式都可以防止他人通過等同替換的方式再申請專利或者從事專利侵權活動。可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二:丘國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
2003年3月,來自臺灣的丘國慈先生與陳一民合作設立天津東泰昌合成紙板有限公司,約定丘國慈提供合成紙板的全套技術,陳一民提供全部資金。2003年6月,陳一民的技術負責人甘國工以合成紙板技術申請了兩項實用新型專利。丘國慈認為甘國工是剽竊自己的技術申請專利的,于是委托本所律師對甘國工的專利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本所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方搜集證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復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甘國工的專利不具備創造性,于2007年2月作出決定,宣告甘國工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收到復審委的無效宣告決定后,甘國工沒有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
案例三:解放軍二0三醫院訴吳鐵林專利權屬案
解放軍二〇三醫院于1986年開始涉案地衣芽孢桿菌生態制劑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技術(下稱涉案技術)的研發工作,吳鐵林是涉案技術的負責人和主要研發人員之一。1992年,涉案技術獲得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軍隊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獲獎單位為二〇三醫院,并獲得新藥證書。二〇三醫院與案外人東北制藥集團公司沈陽第一制藥廠(簡稱沈陽第一制藥廠)于1992年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二〇三醫院獨家許可該廠采用涉案技術生產銷售藥品整腸生。1996年7月,吳鐵林離開二〇三醫院后到該廠進行整腸生藥品的技術指導工作至2000年。1992年11月30日,二〇三醫院就涉案技術提出發明專利申請。1996年5月16日,吳鐵林持其本人簽字并蓋有二〇三醫院公章的《聲明》到原中國專利局辦理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將申請人由二〇三醫院變更為其個人。1999年7月2日,涉案技術獲得發明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專利權人為吳鐵林。
2007年初,二〇三醫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指控吳鐵林擅自將涉案專利的申請人變更為其個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該案經二中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定解放軍二0三醫院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鐵林依據加蓋有二〇三醫院公章的《聲明》進行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著錄項目變更。二〇三醫院對于該《聲明》上加蓋的公章真實性不持異議,雖然對加蓋公章的程序提出質疑,但是始終未能提供相反書面證據加以反駁,故二〇三醫院關于吳鐵林采用非法手段盜蓋醫院公章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于《聲明》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聲明》所載內容明確表明二〇三醫院已將其擁有的涉案專利申請權作出了實體上的處分,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產生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即吳鐵林因此獲得了涉案專利申請權,對于二〇三醫院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1996年吳鐵林持《聲明》將涉案專利申請權變更在自己名下至二〇三醫院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己長達十余年,在此期間,二〇三醫院并未就涉案專利權權屬向吳鐵林提出任何主張。且專利申請人變更之時涉案技術尚未獲得授權,自1996年之后,吳鐵林為獲得授權和維持涉案專利有效交納了各項費用,吳鐵林付出的努力使得涉案專利至今仍處于有效狀態,而二〇三醫院不再交納任何費用。現二〇三醫院違背當年的承諾,欲將涉案專利權收回,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支持。
(本期專刊供稿:知識產權部 鄧亮 任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