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的解決
一、什么是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來說,包括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來說,包括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專利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式
發生專利糾紛后,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解決:
(一)協商,即通過交涉、談判的方式解決。
(二)調解,即發生專利糾紛之后,可以向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賠償問題上可以進行調解。
(三)訴訟,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解決。
三、專利被侵權了怎么辦?
如果發現自己的專利被侵權了,首先要做好搜集證據的工作。侵權證據應當包括侵權人、侵權行為、侵權時間及地點、侵權產品及數量、侵權造成的損害、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方面的證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在掌握了比較充分的侵權證據之后,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一)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將侵權的事實告知侵權人,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就侵權工具(設備)和產品的處理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被他人指控侵犯專利權時如何應對?
被他人指控侵犯專利權時,首先要盡快弄清楚己方是否真的侵權了。如果對方的專利己經過了有效期或者已經提前終止,或者己方實施的專利與對方專利明顯不同,則己方并不構成侵權。如果己方沒有侵權,應對的對策有二:一是看對方是不是搞錯了,如果是,則可以直言相告,說明己方并未侵權即可;二是如果不是對方搞錯了,就很可能是競爭對手采取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即通過侵權指控來干擾對方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這時可以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己方并未侵犯對方的專利權,以保證己方的生產和經營正常進行。如果對方的干擾行為己經給己方造成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如果己方確實侵權了,可以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首先,看看對方的專利是否真的有效。這就需要對對方的專利進行研究,尋找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對方的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對方指控侵權的基礎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如果不能推翻對方的專利權,在侵權結果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則應主動尋求與對方和解,進行協商解決。與訴訟相比,協商解決的成本較低,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當中。
五、專利行政案件的種類
專利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審理的一類新型案件。由于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不同、決定的內容不同,專利行政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1、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糾紛
2、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的糾紛
3、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確認其優先權不服的糾紛
4、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決定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或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
5、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對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或被終止不服的糾紛
6、專利權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糾紛
7、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局作出的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糾紛
8、專利代理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糾紛
9、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專利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糾紛
(二)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1、對形式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
2、對實質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
3、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所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
4、專利權人、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部分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有效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