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兩種情況,即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后約定服務期和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前者是為了培養有潛力的人才并留住人才在單位發揮更大的作用,后者是通過對掌握用人單位保密信息的管理者、技術人員等離職后的就業、擇業限制保護用人單位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培訓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條款如何約定才能最大限度保護雙方利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最多可以約定多長的期限?違約金是否有額度限制?本期講座將一一為您詳細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