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于2008年,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與實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步提升,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新型勞動糾紛逐步呈現在用人單位的面前,面對不斷更新變化的新型勞動爭議,雖然國家的相關部門也在加緊制定一系列應對措施和方案,但始終是計劃趕不上不變化快,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具有滯后性。本次講座主要針對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用工誤區,結合司法審判實踐進行歸納和總結,以便用人單位提高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范意思,避免不必要法律責任和風險的承擔。
主要內容概述:
1、新入職員工可不交離職證明?
2、試用期可隨意讓員工走人?
3、用人單位所有人員都需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
5、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簽字后,無需向勞動者提供一份;
6、再無任何糾紛條款,員工簽字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7、員工申請不簽合同,用人單位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非勞動關系下的用工發生工傷,用工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9、加班工資基數必須應按有關約定執行;
10、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延續至服務期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