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日,河南“狗咬人”事件和湖北女子跳樓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熱議。 河南安陽的一位老人在小區被他人飼養的犬咬傷,受傷老人要求養犬業主出面道歉,但養犬業主態度強硬,不僅拒絕道歉,更矢口否認是自己的犬施暴。此種狀態持續兩月有余,即使當地的民生類電視節目也無法幫助受傷老人有效解決。無獨有偶,湖北武漢的一位女子因在小區驅趕襲擊她的寵物犬,而被養犬業主百般折磨長達兩月之久,女子向有關部門求助未果,遂以跳樓自殺的方式來抵制養犬業主的暴力行為。 律師分析 巧合的是,在上述兩起惡性事件中,犬主人都是老年人,因而在社會上出現了一種“從立法方面規范老年人養犬行為”的聲音。但是,筆者認為:首先,關于老年人養犬存在哪些問題,尚缺乏權威的統計數據和充分的研究,故而還不能將事件的發生歸咎于老年人養犬;其次,關于養犬方面的立法已經比較完善,例如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對佩戴犬牌、遛狗栓繩及其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我國很多省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嚴格規范養犬行為,明確規定懲罰措施。上述兩起惡性事件屬于小概率的極端案例,尚不能歸因于老年人養犬方面的立法存在問題。 之所以出現上述兩起惡性事件,癥結是在執法方面,具體表現是: 第一,有關執法部門執法不力。《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對業主文明養犬的行為、違規責任以及追責主體作出了明文規定,但在武漢女子跳樓事件中,有關執法部門并未針對涉事養犬業主的違規行為給予嚴格處罰,最終導致事件愈演愈烈,發生慘烈后果。在安陽“狗咬人”事件中,涉事犬種為巨型貴賓犬,法律禁止在城市中飼養,但有關執法部門在事前和事后執法過程中均存在明顯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 第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不到位。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因此,化解糾紛不僅需要訴訟、仲裁的方式,也需要各種形式的調解。但在這兩起惡性事件中,派出所、街道辦、居委會、物業公司等并沒有在糾紛解決中發揮應有作用,對于養犬業主的種種惡劣行徑聽之任之,對于受害者的投訴求助推諉逃避,導致事件持續發酵,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羅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