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子休產假被公司以曠工辭退”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彭女士入職某網絡公司不久后發現懷孕,并在孕期一直正常上班,但在其休產假時公司卻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最終法院判決某網絡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產假工資等合計約8.5萬元。
女性在職場中本來就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尤其是正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因此,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對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2012年,國務院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面明確了對“三期”女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為女性群體的職場生活保駕護航。
就產假的法律規定而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由此可以看出,女職工的產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正常生育下的產假;另一種是流產的產假。所以女職工正常生育下的產假至少為98天,同時,根據2021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法律只規定了享有延長生育假的權利,具體延長的天數則由各地區根據實施情況自行制定。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山東、四川、河北等地的延長生育假則為六十天,而河南、海南的延長生育假則長達三個月。除此之外,一些地區在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基礎上,還額外規定了可享有的增加產假的權利空間,如北京地區規定經過單位等的批準,可再增加一至三個月假期;重慶地區規定經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等。
除了以上女職工產假的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中對“三期”女職工還做出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即不可依據無過失辭退條款和經濟性裁員條款,對“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彭女士在正常休產假期間,公司以其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雖然適用的解除條款是過失性辭退條款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但以女職工休產假視為曠工實為極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在法律法規對女性職工的權利保障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司仍無視法律規定,對“三期”女職工不僅不存在規章制度中的額外保護,還變本加厲,剝奪“三期”女職工的基本權利,這種做法無異于自陷風險,引起眾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