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廣告宣傳是廣告主進行產品推廣、樹立品牌形象的主要途徑,一則優良的廣告可能會為廣告主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目前廣告主委托他人進行廣告設計和制作是很普遍的做法。本文將對廣告委托制作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權相關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進行分析。
一、廣告委托制作涉及的法律關系
廣告委托制作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委托制作過程中,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主的需求提供策劃方案、設計方案,并交付廣告成品等工作成果,廣告主向廣告經營者支付報酬。因此,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之間形成委托創作合同法律關系。
二、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
廣告經營者制作成果可能體現為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表現形式,因此便產生了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廣告主委托廣告經營者制作廣告,通常會約定由廣告主享有廣告作品的著作權。若雙方未就著作權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則廣告作品的著作權歸廣告經營者享有。但在該情況下,廣告主可以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使用廣告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那應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呢?司法實踐中,在界定此種情形下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圍時,會綜合相關因素進行考量,例如:行為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立法狀況、相關權利主體的認知能力、相關行業經營規律與交易習慣、委托人對委托作品現有知名度和顯著性的貢獻程度及其使用行為是否給作者帶來實質性的經濟損失等。
三、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廣告經營者制作的廣告作品通常包括文案、字體、圖片、音視頻等素材。若廣告經營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作品中直接使用著作權人作品,或設計制作的素材與著作權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則會導致著作權侵權風險。
關于著作權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廣告主作為廣告制作委托人雖未直接設計、制作侵權廣告作品,但若侵權廣告作品的設計、制作體現其意志,且其對侵權廣告作品享有權利并從中獲利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將廣告主認定為侵權行為人和法律責任承擔者。
四、風險防范措施
面臨廣告委托制作中存在的著作權相關法律風險,廣告主可采取以下幾方面的防范措施:
1、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制作廣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避免產生權屬糾紛。在著作權歸屬于廣告經營者的情形下,廣告主應與廣告經營者明確約定自身具體的使用方式及范圍。
2、廣告主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廣告經營者應保證其設計制作的素材、成果不侵犯他人著作權,同時明確廣告經營者違反該條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補救措施等。
3、廣告主建立內部的廣告審查機制與流程,對自己制作或廣告經營者交付的廣告作品進行檢索、研判及審核。廣告主應提升著作權保護意識,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應主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報酬。
結語
目前,廣告宣傳中的著作權糾紛頻發,建議廣告主重視相關著作權法律風險,避免因著作權侵權等問題對自身的商業信譽及生產經營造成損害。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