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企業產權轉讓)的定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本文僅討論企業產權轉讓的流程,對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形不予討論。
PART 2國家出資企業的定義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PART 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定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所明確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共有四類,企業是否滿足條件須符合各款所規定的所有要求:
第一類: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或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國有全資、獨資企業)
第二類:1、由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全資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2、上述單位、企業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3、上述單位、企業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國有直接控股企業)
第三類:由第一類、第二類企業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國有間接控股企業)
第四類: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2、上述單位、企業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3、該第一大股東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協議安排對該企業能夠實際支配。(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請注意,《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中包含的國有資產參股公司并不當然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所稱的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國有資產參股公司才是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PART 4管理機構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PART 5企業產權轉讓前的準備事項
(一)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管理
1、國家出資企業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
2、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仍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統計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各國有股東協商后確認其中一家股東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二)根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
1、轉讓方按照其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2、轉讓方為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其國有股東委派的代表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三)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1、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2、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產權轉讓方案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審核及特殊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需要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若因該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審計或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
1、在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審核后,轉讓方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2、若所涉及的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轉讓方應當取得標的企業最近一期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資產評估
1、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2、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5)產權轉讓”;
3、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七)產權交易的方式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此原則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PART 6在產權交易所公開交易的流程(以北交所為例)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等相關操作細則的規定,北交所進場交易的流程如下:
審核/批準→內部決議→審計→評估→預披露轉讓信息→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交易憑證
其中第(一)審核/批準、(二)內部決議、(三)審計、(四)評估項已在前文進行論述,不再贅述。
以下流程供讀者參考,具體以各交易所的實際操作要求為準。
(五)預披露轉讓信息
1、預披露時間: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預披露申請,進行信息預披露。
產權轉讓未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可參照《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第二章進行信息預披露。
2、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3)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5)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其他需要預披露的事項。
3、預披露公告時間: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應當進行信息預披露的,預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以北交所網站發布次日為起始日。
4、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
(六)發布轉讓信息
1、轉讓方可以自行或通過交易服務會員向北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請,提交《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并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的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2、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3)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5)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7)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8)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3、信息披露公告時間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北交所網站上發布。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網站發布次日為起始日。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產權轉讓項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七)登記受讓意向
1、北交所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2、轉讓方在收到北交所的資格確認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與北交所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3、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北交所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通知意向受讓方。
(八)組織交易簽約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北交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報價。
2、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3、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1)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3)產權轉讓的方式;
(4)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5)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6)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產權交割事項;
(8)合同的生效條件;
(9)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0)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1)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結算交易資金
1、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結算賬戶。
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2、交易價款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十)出具交易憑證
1、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北交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2、北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PART 7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
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PART 8非公開轉讓的轉讓價格限制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PART 9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在產權交易完成以后,雙方應到目標公司工商登記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以上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條件和流程,希望能幫助大家。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梁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