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3年2月22日,上海奉賢區法院公布了一起以開展期貨居間業務為名變相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業務的非法經營刑事案件。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數十萬元罰金,禁止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期貨居間職業。案情簡介如下: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信息咨詢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為上海、北京的數家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提供居間服務,期貨公司將客戶支付的交易手續費(也稱“交易傭金”)的80%返給該公司(業內稱之為“返傭”,即期貨公司將收取的客戶交易傭金,返還一定比例給介紹人,也就是居間人)。宋某的信息咨詢公司招募人員擔任期貨交易分析師、業務員,宋某指使業務員通過網絡渠道發布期貨行情分析,以承諾開戶后提供期貨交易輔導吸引客戶開立賬戶;其后,指使分析師、業務員通過微信向客戶提供“買點”“賣點”“止盈點”“止損點”等投資建議,引導、鼓勵、促成客戶交易,從而產生更多交易手續費,以開展期貨居間的名義變相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至2021年底,宋某的咨詢公司已向多名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從期貨公司處分得手續費返傭400余萬元。
從法院公布的案情看,本案中雖然沒有看到宋某收取咨詢服務費,但是宋某借用輔導客戶交易的手段來促成客戶交易產生大量手續費,借用合法的居間身份獲得巨額返傭,正是期貨行業里長期存在的居間人謀取灰色利益的常用手法,也是期貨居間人被詬病的地方。上海奉賢區法院本次判決,揭開了合法外衣下掩蓋的不法目的,給宋某定非法經營罪,并宣判禁止宋某三年內從事期貨居間職業,以刑罰進行更嚴厲的警示。
律師分析
實踐中,利用期貨居間身份獲取不當利益的做法還不止這一種。2021年10月,中國期貨業協會頒布的《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就是針對多年來期貨行業存在的弊端,明令禁止了幾種居間模式,并給了期貨經營機構一年的清理整頓期限,這幾種居間模式分別是:
1、期貨公司不得與下列個人開展居間合作: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本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期貨公司不得與下列個人開展居間合作:本公司客戶的開戶代理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
3、期貨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單位客戶(注:指各類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等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的投資主體)成為居間人名下客戶。
4、機構客戶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其所在機構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5、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以上規定都是為了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不當利益輸送,遠離商業賄賂。期貨公司有效管理居間業務,僅是期貨經營機構合規建設的一小部分;相對應的,期貨投資機構,尤其是經營大宗商品,有運用期貨工具管理風險需求的國企,也應建立自己的期貨及衍生品交易內控制度。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岳秀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