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信息采集變得更加容易,也更加普遍,錄入人臉信息就能打開門禁、錄入指紋信息就能支付價款......這些變化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但也給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帶來隱患和風險,比如在這些消費場景中:
場景一:
A公司是一家房產公司,其在售樓處安裝人臉信息采集識別系統,主要用于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便于辨別消費者是否由分銷商介紹而來,并據此結算傭金。結果,A公司被人舉報,并接受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調查。經查,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A公司收集客戶人臉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的規定,據此責令A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A公司罰款。
法律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A公司雖然通過張貼標識信、設置展板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進入售樓處會被采集人臉信息,但并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實目的、方式和范圍,也未在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采集消費者的人臉信息,因此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
場景二:
王某不滿B公司的游戲服務,遂在點評網站上對B公司差評。B公司見狀便在微信公眾號中發表《澄清聲明》,披露了其與王某的微信群聊記錄、對王某的監控錄像片段、王某的微信賬號信息,并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王某以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經審理,法院判決王某勝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公開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如被損害,則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隱私不被侵害是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重要內容。B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并稱可提供全程錄像,屬于侵害王某隱私權的行為。同時,B公司未經王某同意公布王某的微信賬號信息,侵害了王某個人信息權益。因而,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場景三:
楊某與其配偶在C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訂立合同時,楊某并未同意C照相館將親密照用作商業宣傳。此后,楊某發現C照相館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楊某與其配偶的親密照進行商業宣傳。楊某遂以C照相館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為由,將C照相館訴至法院,要求C照相館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楊某勝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公開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C照相館未經楊某同意,在互聯網公開楊某肖像,而且公開的肖像是帶有隱私性質的親密照,同樣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屬于侵害楊某肖像權、隱私權的行為。因而,C照相館敗訴。
結語
消費者權益涉及我們的衣食住行,特別是在當今的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領域的消費者權益更反映在我們衣食住行中的點點滴滴。因此,在消費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切勿隨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增強權利意識,理直氣壯地要求不法商家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如若不成則及時向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及時到法院起訴。
這正是:
一年一度三一五,消費保護記清楚。
個人信息勿外泄,謹慎小心莫含糊。
遭遇侵害須理性,正當舉報要從速。
保全證據乃要務,依法維權獲幸福。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羅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