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導演與某影視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文| 鄭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部長
案情簡介
2012 年8 月,某導演與某影視公司簽署了《導演合同書》,受聘擔任某電視劇的導演。雙方約定電視劇暫定25 集,按集支付導演報酬,如該劇發行許可證核準集數多于25 集的,某影視公司還需另行支付超集導演報酬。合同簽署后,某導演開始進組履行導演職責,某影視公司也依約支付了前兩期勞務費。2012 年10 月,某影視公司突然在劇組宣布導演另有任務不能繼續拍攝,并當場更換了導演。某影視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后,以某導演違約在先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勞務報酬。某導演遂將其訴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某影視公司支付導演報酬60 萬元。2、判令某影視公司賠償導演損失80 萬元。3、判令某影視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代理意見
本所接受導演委托后,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1、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情況
2012 年8 月被告與原告簽署了《導演合同書》,聘請原告擔任涉案電視劇的導演。合同簽署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在被告組建的劇組職員專業性不強、各部門協調不暢的情況,仍保證了拍攝質量及時間要求,根本不存在違約情況。
2、被告解除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在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于2012 年10 月向劇組宣布原告另有任務不能繼續拍攝,并更換了導演,將原告逐出劇組,并擅自解除了《導演合同書》。庭審中,被告證明其合法解除合同的證據僅僅是其部分劇組工作人員出具的書面證言,但該證言與事實完全不符,且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證人無法定理由也未出庭作證,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應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3、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第三期導演報酬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導演合同書》第十條約定,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一切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是在推掉其他電視劇的拍攝工作接拍該劇的,被告無故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理應依法予以賠償。同時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被告應向其支付對應的勞務報酬。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具備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審理后,法院判決:
1、某影視公司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某導演報酬20 萬元(稅后)。
2、某影視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賠償某導演損失17.5 萬元。
3、駁回某導演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某導演是否存在違約情形,二是某影視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庭審中,某影視公司為證明某導演存在違約情況,提交了涉案電視劇相關劇組人員出具的書面證言,因該等證人與某影視公司有利害關系且其未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詢,因此某導演對該證言不予認可,兩審法院均同意某導演的意見,并據此認定某導演不存在違約情況。庭審中某影視公司主張合同系雙方協商解除,但未提出相關證據,且某影視公司未能證明存在解除合同之約定或法定事由,因此法院認定其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庭審中某導演主張其拍攝量已過半,某影視公司應依法支付相應的勞務費,同時,因接拍涉案電視劇,某導演推掉了其他同檔期的電視劇導演業務,因某影視公司違約解約,造成某導演可得利益之損失,因此要求某影視公司承擔支付相應勞務費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因某導演未能舉證證明其拍攝量過半,雙方也無法舉證證明某導演完成工作部分所形成的電視劇集數,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某導演付出的勞動、某影視公司的違約程度,并結合涉案合同相關條款,酌情就某導演主張的勞務費及損失賠償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