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作、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網絡運營規模的迅速擴大,人們越來越傾向于網絡訂購外賣就餐,不僅方便快捷而且美味可口。由于網上外賣具有極大的客戶需求量,大小商家在利潤的吸引之下蜂擁而至,這也導致了外賣供應商的良莠不齊。外賣食品的安全問題是不容忽視的,一旦顧客因為食用外賣食品造成人身損害,相關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是值得慎重思考的問題。以百度外賣為例,百度外賣全稱百度外賣網絡交易服務平臺,作為中間商為食品生產者與消費者以網上訂購、網上支付的方式提供交易平臺。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外賣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消費者食用外賣食品受到損害后并非只能束手無策、自認倒霉,現行法律法規中不乏對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消費者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梢赃m用于食品安全損害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眾所周知,對于非自營的食品銷售,外賣平臺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十分相似,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責任的認定是合理的。外賣平臺的責任劃分問題依據該規定處理是恰當的,也就是說,外賣平臺如果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就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對消費者因此受到的損害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訂購外賣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損害賠償,外賣平臺有義務提供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否則外賣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訂購外賣受到損害要積極依法維權哦。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