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良心:槍口抬高一厘米
早在柏林墻建成后不到一個星期,當時的西柏林市市長、后來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總理的勃蘭特就呼吁東德士兵不要對越境的同胞開槍,但開槍的事還是一再發生,直至柏林墻被推倒(1989 年11 月9 日)前的九個月,仍有一名東德公民在越境時被殺。那是在一個冬夜里,剛滿20 歲的克利斯和一個好朋友,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墻企圖逃向自由。幾聲槍聲響,一顆子彈由克利斯前胸穿入,克利斯好友的腳踝被另一顆子彈擊中。克利斯很快就斷了氣。那個射殺他的東德衛兵,叫英格亨里奇。當然他也絕沒想到,短短九個月之后,圍墻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終會站在法庭上因為殺人罪而接受審判。
在審判中,亨里奇的律師辯稱,他只是服從上級的規定和命令僅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沒有挑選的權力,罪不在己。但這無法助他逃脫法律的制裁,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對于律師的辯解,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在審判時當庭指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作為警察,不施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自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在那個萬不得已的局勢下,打,但應當故意打不準--不把人家打死,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聽從命令為借口,去跨越道德倫理的底線。這就是一厘米權力的道德義務,否則就必需承擔罪責。 當履行職責成了一種罪惡,就會有一種東西比職責更值得遵守,
那就是我們作為人類的良心。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抵觸之時,良心是最高的行動原則,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