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原副市長李某受賄案
--公訴意見書
案情簡介
1991年至2004年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山東省濟寧市機械設計研究院院長、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濟寧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40個單位或個人送的人民幣337.83萬元、美元8.9萬元(折合人民幣73.4萬元)、人民幣銀行卡30萬元、購物卡4.2萬元及手表、項鏈等物品3件(價值人民幣5.3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50.7萬元。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某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針對起訴書的指控,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獲取的大量證據,清晰地展示了李某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等犯罪事實的基本要素,充分證實了李某受賄犯罪的主體身份、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和侵害的客體等犯罪構成的法定要件。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均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取證、文明辦案并切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獲取的,合法有效,真實可信,相互印證,且經過法庭的質證,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證明體系,充分證實了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受賄450.7萬元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完全具備刑法規定受賄罪的主體身份;李某利用擔任各種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收受或直接向他人索要財物,總金額達450萬元之巨,其受賄犯罪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行為具體;被告人李某為政不廉,大肆受賄,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具備受賄犯罪客體的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受賄犯罪情節嚴重。
第一,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自1991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某利用不同的職權,在長達14年的時間里,每年都在持續不斷地進行受賄犯罪,先后收受40個單位或個人的財物,共計112次。李某收受賄略的來源十分復雜多樣,既有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人員,也有公務員和個體戶,就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他也不放過,如2003年在濟南開會期間,李某就向與其同在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工作的副主任王培南索要價值19萬余元的浪琴手表一塊,當時王培南手頭沒有這么多錢,是靠透支信用卡才買下這塊昂貴的手表,滿足了李某的貪欲。從受賄數額上看,被告人李某受賄總額高達人民幣450萬元。我國刑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最高一檔的起刑點為10萬元,李某的受賄數額超過此起點44倍。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收受陶保新、許玉海、唐玉久等人的一兩千元,發展到后期的一兩萬元,再到后來的二三十萬元。僅單筆受賄超過10萬元的就有11次之多,最多的一次是2003年初收受姜沖的100萬元,其不擇手段追逐錢財的瘋狂程度愈演愈烈。
從犯罪的發展趨勢上看,我們在審查案件時發現,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軌跡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其對金錢的追逐和貪欲隨著職務的升遷變化不斷發展膨脹,2001年就任副市長兼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后形成了集中爆發期。2001年之前,李某受賄犯罪有31次,總數額25.76萬元;2001年之后的短短三年里,連續犯罪81次,受賄總額高達425萬元,占全案受賄犯罪總數額的94%。我們按照濟寧市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來做個對比,2001年至2003年,濟寧市的農民年均收入不到3000元,城鎮職工人均工資約1萬元,
就是身為副市長的李某,其一年的合法收入也不過四五萬元。而同期被告人李某年均受賄高達140余萬元,分別是其個人年合法收入的30倍,是城鎮職工年均收入的140倍,是農民年人均收入的470倍。本應為人民群眾謀取利益的權力,被李某異化為個人聚斂錢財的工具,足見其情節之嚴重,犯罪之瘋狂。
第二,大肆進行權錢交易,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李某在濟寧機械設計研究院擔任院長期間,陶保新、吳建鵬等人因為催要工程款和貨款等原因多次送錢,被告人李某送一次辦一辦,催一催批一批,把正常的業務往來演變成頻繁的權錢交易。在一系列的非法交易過程中,被告人李某不惜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來滿足一己私利。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山東省兗州市的楚家洼村與設計院合作了多個建設項目,其中的色拉油生產線原本合同價款為347萬元,當唐玉久等人給李某多次送錢后,在該村只付了150萬元設備款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就安排將全部設備安裝就緒。直到油廠破產,190余萬元的設備欠款如石沉大海,一去不回,可李某自己的腰包里卻多了整整2萬元。在國家的190多萬元欠款和個人2萬元的好處之間,李某選擇了后者。雖然檢察機關經過不懈努力,被告人李某受賄的財物已經追回或退賠,但其在任職期間靠出賣權力聚斂錢財、進行權錢交易的犯罪行為,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的惡劣影響難以平息,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第三,利用職權多次索賄,犯罪后極力掩蓋,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李某利用手中的權力數次索取錢財是其犯罪情節嚴重性的又一表現。本案的證據顯示,李某為了與他人辦公司注入資金、買汽車等事由,分別向姜沖、仲繼春、司相芳等人索取財物數十萬元。2002年5月,濟寧市熱力公司經理仲繼春找李某申請供熱管網維修費。被告人李某利用職權在撥給熱力公司的35萬元維修費中,硬生生地摳出了25萬余元,并幾次打電話催促仲繼春把錢匯到他與別人成立的巖昆公司。本該用來為群眾解決困難的資金一次就被李某拿走了70%之多,而急需經費維修的居民供熱管網才得到了不足10萬元。被告人李某在其犯罪被檢舉且有所察覺后,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進行了許多掩蓋活動,如給姜沖寫了兩份假借條,時間故意提前到要錢時間;在被紀委通知接受審查的前一天,李某又把仲繼春叫到辦公室,追問當初制造的假合同是否可靠,并安排如何應對調查。被告人李某的上述掩蓋行為,非但沒能幫助他逃脫法律的追究,反而成了其受賄犯罪的鐵證。
(公訴人王重國、蔣萬云、劉振勝2005年5月23日當庭發表)
點評
被告人李某受賄一案,是近年來查處的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對整個案件進行了概括和總結,不僅進一步揭露和證實犯罪,表明檢察機關懲治腐敗、維護法律尊嚴的原則立場,提出對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處理意見,還把法庭作為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的陣地,指出受賄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鼓舞群眾同這種犯罪行為作斗爭,說理透徹、分析到位、語言生動,緊密聯系案件實際。針對辯護人對24筆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公訴人采取相應的答辯策略,首先對辯護人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然后采取個案答辯與共性歸納答辯相結合的答辯方式,對辯護人提出的異議進行了針對性很強的答辯和反駁,使被告人李某當庭作了認罪供述,并在最后陳述階段對公訴人嚴格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的工作態度以及對其法制教育和生活上的關心表示感謝,使該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了充分體現。
摘自2006年08月16日《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