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楊××貪污案
☆ 案情介紹
大慶市廣告公司是隸屬于大慶市華慶實業總公司(市政府下屬單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1994年8月,楊××開始擔任大慶市廣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4年11月,大慶市廣告公司的下屬單位大華金店在原中國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貸款人民幣285萬元,貸款到期后,大華金店無力償還,到1998年本息已達到332萬元。1998年,中國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與大慶市廣告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以大慶市廣告公司所有的一處1935萬元的平房抵債。雙方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書,規定了該處房屋產權歸中國銀行大慶分行所有,但是楊××一直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
1998年9月,大慶市廣告公司改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楊××稱公司實際沒有過戶的該產權已歸中國銀行大慶分行所有,以此來掩人耳目,欺騙公司職工。
1998年,因市政改造,該處房產被拆遷。楊××以已注銷的大慶市廣告公司的名義與該區政府簽訂了回遷協議,規定該區政府對大慶市廣告公司實際償還建筑面積1629平方米并確定該處房產為永久性產權。
改造完成后,2001年,大慶市人民政府協調會議紀要規定,將以辦理給該區建設局名下的規劃、土地證,由該區政府出證明,依法讓給投資者。于是楊××指示他人私刻了負責改造工程的建筑公司的印章,并偽造了一份該公司與大慶德威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聯合開發協議書。同年11月,該區人民政府對以上開發合作出具了證明,于是,楊××持協議書和該區政府的證明到大慶市房產局將回遷的1937平方米落戶到了楊××投資成立的大慶德威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一直使用至今。
2002年2月5日,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已貪污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將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楊××犯貪污罪,證據不足。認定楊××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楊××親屬的委托,并征得楊××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楊××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的辯護職責。
首先,我對大慶市檢察院和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我辦理被告人楊××案件的過程中所給予的理解、方便和支持,表示感謝!
開庭前,我依法查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會見被告人楊××,今天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我對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本著嚴肅負責的態度,為被告人楊××進行無罪辯護。
我的辯護觀點是: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也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一、 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
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楊××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1)被告人楊××在擔任國有企業大慶市廣告公司經理期間,是國家工作人員。1999年1月6日,大慶市廣告公司改制注銷后,楊××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隨后他擔任大慶市德威電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威公司)董事長,是民營企業。這時楊××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2)根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第二項的解釋: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據此解釋,被告人楊××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被告人楊××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不構成貪污罪。
2、涉案的房屋不屬于公共財物。
(1) 涉案的房產不是大慶市廣告公司的財產,也不是中行的財產,是德威公司的財產。
1998年5月27日,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國銀行大慶市分行(以下簡稱中行)和大慶市廣告公司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書》,大慶市廣告公司用1935平方米的房產償還中行的332萬元貸款。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以房抵債協議書》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簽訂的《轉售房屋協議》,中行將1935平方米的房產轉讓給鑫三角加油站,價款是332萬元,雙方的買賣關系確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該司法解釋,1998年5月27日,中行同大慶市廣告公司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書》以及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簽訂的《轉售房屋協議》,雖然當時產權沒有過戶,但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買賣關系成立。
由于鑫三角加油站拆遷不存在,由德威公司接收,這兩個企業都是楊××的個人企業。德威公司把鑫三角加油站從中行買來的房產,2001年過戶到自己名下,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所以,涉案房屋不是公共財產,是德威公司的財產。
(2)大慶市廣告公司改制后成立大慶市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原資產已經零價出售。
1998年12月15日,大慶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資產評估確認書》確認了大慶市廣告公司的凈資產是-7.9萬元,大慶市廣告公司按有關單位批準零價出售。改制為民營企業的大慶市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不含有國有股份。從而證明了被告人楊××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共財物。
(3)德威公司拖欠中行售房款,屬于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德威公司在2002年8月27日還中行房款20萬元,2003年1月9日還中行房款17萬元,2005年4月6日還中行房款10萬元,共還房款47萬元。從而也證實了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合同的實際履行。
德威公司現在還欠中行購房款,屬于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
以上三點充分說明涉案房屋不屬于公共財物。
3、被告人楊××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1)1998年6月10日,中行和鑫三角加油站簽訂了《轉售房屋協議》,將該房屋以332萬元轉讓給鑫三角加油站。這份協議與大慶市廣告公司沒有關系,楊××沒有利用大慶市廣告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
(2)1999年1月以后,楊××把該房產辦理到德威公司名下,這時楊××已不是公職人員,更談不上利用職務之便。
(3)2001年12月20日,該房產過戶到德威公司的名下,不是楊××利用職務之便騙來的,而是用對價332萬元買來的。
(4)2001年11月,德威公司私刻大慶市廣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印章,偽造一份德威公司與廣聯公司聯合開發協議書的行為,只是起到了過戶時簡化手續的作用,并沒有騙取公共財物。
審判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實施貪污罪行為時,他即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不屬于貪污罪的主體;同時,涉案房屋也不屬于公共財物;楊××更沒有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因此,起訴書指控被告楊××犯有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理由有二點:
1、偽造印章的行為是單位(公司)行為。
(1)季維忠是德威公司的職工,他為單位利益私刻廣聯公司的印章,是職務行為。
(2)印章的用途是為了德威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3)德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楊××是董事長。
上述事實證明,偽造印章的行為是公司行為。
2、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偽造公司印章罪為單位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罪行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主體為單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顯然,大慶德威電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我國刑法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僅指自然人犯罪,不包括單位犯罪。
綜上,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審判長,對一個人定罪課刑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我們不能把經營當中出現的民事暇疵用刑法來調處,也不能把民事上的不道德手段認定為犯罪。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不枉不縱,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獨立行使人民法院審判權,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
謝謝!
☆ 辯護詞(再審)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楊××的委托,指派我們兩位律師擔任他的再審案件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們的辯護職責。
首先,我們對大慶市檢察院和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我們辦理被告人楊××案件的過程中所給予的理解、方便和支持,表示感謝!
開庭前,我們再次詳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對本案原審法院的判決書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分析,今天又積極地參與了本案的庭審調查,對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地、深刻地了解。我們不但堅持原審的無罪辯護意見,而且更加堅定地為被告楊德海再審進行無罪辯護。
一、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
審判長,我們還堅持原審楊××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在此不念原審的辯護詞,只念原審的辯護提綱。
1、 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如下:
①、被告人楊××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②、涉案的房屋不屬于公共財物。
第一點、涉案的房屋不是大慶市廣告公司的財產,也不是中國銀行大慶分行的財產,是德威公司的財產。
第二點、國企改制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原資產已經零價出售。
第三點、大慶市德威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銀行購房款,屬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③、被告人楊××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以上這三點是我們原審的辯護題綱,充分證明楊××不構成貪污罪。
2、原審判決采納了我們的辯護觀點,認定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是正確的,本次再審應予維持。
原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一是大華金店 1994年同中國銀行大慶市分行貸款285萬是用大慶市廣告公司房屋作抵押,總價值為260萬元,另加一臺車30萬元,這說明中國銀行大慶分行與廣告公司協議收回抵押物并不是沒有依據。二是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協議是有效的法律文書,中行與廣告公司的其它協議也應視為有效……三是廣告公司返遷房屋后,德威電腦城落戶已是2001年,當時被告楊××已不是廣告公司的職工,也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認定其構成貪污罪主體資格不夠。被告人楊××及辯護人的部分辯護理由成立。綜上認定被告人楊××犯貪污罪,證據不足。
原審判決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符合客觀事實,法律適用正確嚴謹,我們對此表示贊同和欽佩。對此正確認定,本次再審應當予以維持,再審判決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
二、被告人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審判長,我們還堅持原審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辯護意見,這里我們只列原審辯護詞的辯護題綱:
1、 被告人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理由如下:
①、偽造印章的行為是單位(公司)行為,并非被告人楊××的個人行為。
②、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偽造公司印章罪為單位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主體,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僅指自然人犯罪,不包括單位犯罪。因此,既然偽造印章的行為是單位行為,而偽造公司印章罪又不包括單位犯罪,所以公訴人指控楊××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是不能成立的。
2、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是錯誤的,本次再審應予糾正,改判被告人楊××無罪。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為了達到回遷目的與季××非法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楊××雖辯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該印章,但被告人作為公司的領導,并且用該偽造的印章目的是為了達到回遷,并且季××為該公司職工,刻該章并無他用,所以對其偽造公章不知的辯解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判決被告人楊××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但對我們提出單位不具備偽造公司印章罪的主體資格,楊××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無罪辯護理由,既未采納,也未說明不予采納理由,這顯然是回避了單位不具備偽造公司印章罪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
我們認為,單位不能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主體,認定被告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則。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偽造公司印章罪成立,并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是錯誤的,應通過這次再審把偽造公司印章罪改判無罪,才能充分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
三、我們對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三點意見。
1、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憲法原則。
審判長,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如果本次的再審是基于某種壓力,那么這樣的再審就更應該堅持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這不但是對被告人負責,更是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要維護法律的尊嚴。決不能在再審中出現錯案。
2、再審應當堅持正確,糾正錯誤。
再審法院應當在原審的基礎上,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堅持對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的正確判決,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錯誤判決。
如果再審法院能夠通過再審程序糾正自己的錯誤,這將充分表明法院對該案認真負責的態度,也將顯現出我國法院對自身判決出現錯誤時有錯必糾、有錯必改的胸襟和水平。
3、再審案由應具體明確。
本次的再審是原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再審確定的案由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犯罪類別,共有八節91條,涉及86個具體罪名。沒有具體、明確的涉嫌罪名,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是無法進行具體有利的辯護的。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希望本次再審能夠采納我們關于被告人楊××不構成貪污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辯護意見,堅持原審判決中的正確認定,糾正原審判決中的錯誤,依法判決楊××無罪。我們不能把經營當中出現的民事暇疵用刑法來調處,也不能把民事上的不道德手段認定為犯罪。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是我國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不枉不縱,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獨立行使人民法院審判權,給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通過再審實現司法公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