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事件回溯和反思
富士康事件回溯
2006年6月13日,英國《星期日郵報》報道,生產蘋果公司主打產品的富士康女工每個月的工資收入只有27英鎊。
2006年6月15日、6月22日,《第一財經日報》先后刊登了記者王佑采寫的報道,稱臺灣首富郭臺銘在內地投資的富士康科技集團在深圳的工廠普遍存在工人超時加班問題。
2006年6月16日,蘋果電腦(中國)公司新聞發言人表示:如果代工廠不能滿足員工待遇的有關原則,蘋果將會取消其代工資格。
2006年6月16日,富士康在龍華召開發布會,向媒體公開工廠情況。
2006年6月19日,蘋果發言人表示,已就iPod代工廠富士康設在中國深圳龍華的工廠展開全面審查。
2006年7月3日,富士康的法人公司鴻富錦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深圳市中級法院起訴王佑和《第一財經日報》編委翁寶,索賠3000萬元,其中王佑2000萬元,翁寶1000萬元。
2006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富士康公司的訴訟保全申請,分別向王佑和翁寶發出民事裁定書。
2006年7月13日,王佑和翁寶的個人資產被凍結,被凍結的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和存款。
2006年7月17日,王佑和翁寶收到了法院凍結其資產的通知書。
2006年8月18日,蘋果公司公布了富士康勞工案調查結果,稱富士康的運營情況符合針對供應商的政策。
2006年8月27日,《第一財經日報》向富士康公司發函稱記者報道屬于職務行為,報社將動用資源支持兩人全力應對訴訟。
2006年8月28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聲明,稱將與記者共同面對。
晚9時半,《第一財經日報》再次發表聲明,聲稱翁與所涉報道沒有直接關聯,鴻富錦針對翁寶個人的訴訟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而對直接針對王佑個人的起訴以及財產保全措施,是對記者進行打擊報復的侵權行為。并表示,保留反訴等權利。
2006年8月30日,鴻富錦表示將解除對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王佑、翁寶的財產保全,并把第一財經日報列為追加被告,要求被告等須賠償人民幣1元侵害名譽權象征性賠償金。并聲明稱起訴所獲賠償不論大小,都將捐助到慈善機構。
2006年8月31日,《第一財經日報》總編輯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鴻富錦撤回財產保全措施,并追加訴訟主體、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是一個及時的改變,也是明智的選擇。
2006年9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與富士康科技集團(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經磋商后發布聯合聲明,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本著和諧發展、善意解決的精神,富士康科技集團同意就《第一財經日報》相關訴訟案自本聲明發布日即撤銷。
各方視點
富士康事件,暴露了中國法律源頭、依法治國的根源性短缺。這種短缺遠非富士康事件表象與中國新聞界一部法律的短缺,還有更根源的中國法律嚴重的缺失。
富士康事件,只不過為法制中國拉開了國家與社會實踐的一個歷史序幕。中國過去近60年不曾有過、今后必須要有的國家與社會、法律與秩序、和諧中國、和諧世界的填補空白和承前啟后的歷史性法制建樹。
鞏勝利:若要法治,先立國法--富士康事件看中國法制近60年根缺和未來的啟示
相關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不但要做到讓當事雙方滿意,更主要的是要捍衛公眾的知情權。
捍衛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權利,就是捍衛公眾的知情權,而只有捍衛公眾的知情權,才能讓這個社會在不斷地完善中取得進步。對于被曝光的企業來說,最終也會從中受益。
--《中華工商時報》社評:法院應捍衛公眾知情權
一是關于原告的問題。原告見到批評,就起訴記者和編輯,要求3000萬元巨額賠償,并馬上對記者和編輯的個人財產進行財產保全,給人一種霸道的感覺,似乎向世人發出一種警告,誰也不許批評我。當然,我對原告用訴訟手段解決問題的方式還是欣賞的,我們都應該采用正當的手段解決問題。
二是關于記者的問題。記者在寫批評性文章時,一定要注重文章的真實性。一篇批評文章有可能毀了一個企業,所以批評一定要準確。就本案而言,如果文章內容是真實的,批評是實事求是的,就應該堅持,有勇氣和原告對簿公堂,以證明自己的報道是沒有錯誤的。
三是關于本案受理法院的問題。原告起訴編輯,本身就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列編輯為被告是錯誤的。原告列個人為被告,而不列報社為被告,明顯是對記者、編輯個人進行打壓,當然,這也是原告的一種訴訟策略,但法院明知原告列編輯為被告是錯誤的,就不應該受理,否則就有縱容原告濫用訴權之嫌。
原告索賠記者、編輯個人3000萬元,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是原告的權利,但法院支持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是否妥當,有待探討。
四是關于職能部門的問題。記者的報道和由此引發的訴訟,引起了全國的關注,文章中受到批評的工廠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卻沒有一點態度。對文章披露的問題是否真實,政府職能部門應該予以調查。原被告雙方雖然握手言和了,但誰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雙方的訴訟掩蓋了文章反映的勞動者權益問題,解決這個問題才是主要問題,這最終足要靠我們政府的職能部門解決的。
岳成律師:富士康狀告記者巨額索賠一案反映出的問題
富士康案最為直接的一個啟示是:只要有利益動機,資本的力量就必然會試圖踐踏新聞業的理念。
如果說富士康案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正面的影響,那就是使得人們第一次如此驚悚地意識到,必須保衛新聞--并且是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保衛。也許,一個強有力的、髙清晰的《新聞法》--約束與保護新聞業的法律的誕生,是時候了。
任何公眾對于類似事件的懵懂,盡皆可以原諒。但是像富士康這樣的大企業對于新聞規律、媒介公共關系和社會輿論機制的無知,就完全不可思議了。我們緊接著要問的一個問題是:在無數企業年復一年地針對新聞媒體的名譽權訴訟中,有多少是因為媒介素養的欠缺所致?并且,在未來,還會有多少?
--杜駿飛:富士康案的三個啟示
正確理解媒體的立場及與論傳播的特點,才是任何一家企業預防危機、化解危機的重心所在。富士康的失敗,就在于沒有充分把握住中國媒體輿論傳播有三方面的特點:
一、媒體輿論對信息透明度的追求
二、媒體輿論的傳播突破口
三、媒體的盲從心理與公信力
--林景新:面對輿論危機,富士康失敗在哪里?
法規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于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六、問: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査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