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不斷發展的今天,選擇多種渠道投資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其中證券投資尤其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我國證券市場歷經多年發展,已初具規模; 但不容回避的是,大量違法違規事項的存在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證券市場的規范重整工作已然和正在進一步展開。以下筆者僅就證券市場中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問題試作一探討。
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指的是因其特殊地位而可獲取上市公司內幕情報的人員,利用該內幕情況變為公共信息前的時間差,進行證券交易以牟取暴利或規避經濟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主體因一定機會獲知了有關證券發行人或投資人未公開的足以引起證券市場價格波動的信息。
(2)行為主體對于以上有價值的信息進行了不法利用,以獲取交易利益或規避交易損失。
那么,哪些人可以成為內幕交易人呢?第一類為公司內部人員,包括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秘書、打字員等可能因工作性質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員及持有股份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這些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或職業的關系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對信息的先占。第二類為因與證券發行人具有某種契約性業務而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受聘于發行人的律師、會計師、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等,這些人由于契約性業務亦可預先獲知內幕信息。第三類為從事證券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人可能基于行政職權而預先知曉內幕信息。第四類為因不法行為而獲知內幕信息的人,如通過盜竊、脅迫、搶劫等手段獲得內幕信息。
并非內幕交易人接觸到的任何信息均為內幕信息。一般來講,內幕信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真實、準確的信息。只有真實、準確的信息才能與市場謠傳相區別; 另外,內幕信息的真實、準確并不必須是現已存在的事實,還包括可預測、可指導的一些情況。
(2)必須是未公開的信息,只有未公開的信息,才可能稱之為內幕信息;另外,未公開是相對的,只要未被社會公眾所知道或未被市場所吸收即為未公開。
(3)必須是可以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有一些未公開的真實信息并不一定影響證券市場的價格,只有可能引起證券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的信息才能成為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大致有如下幾類:
(1)獲知內幕信息的人員自己利用該信息,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來源合法的知悉人將已獲知的信息向他人透露或建議,使他人因此而入市交易。在這里,泄密人與受密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利益關系,如存在親屬關系或約定分享預期利益等才能構成內幕交易。
(3)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自己利用該信息入市交易或向他人透露或建議他人入市交易。
內幕交易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原則,侵犯了公司持股人的合法利益,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內幕交易行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一)行為人獲知了未公開的內幕信息。
(二)行為人利用了該信息。
(三)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四)行為人入市進行了證券交易。一般來講,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承擔,必然要求確定內幕交易的受害人及其受損害的程度。由于現代證券交易依靠眾多投資者集中競價和電子計算機的自動撮合而完成,投資者多,很難證明誰是內幕交易直接和真正的受害人,從證券交易交易過程中可以看出,與信息知悉人達成交易的人是內幕交易的實際受害人,因其在信息占有方面受到不公平、不平等的待遇,從而遭受損失。簡言之,與信息知悉人交易方向相反,價格一致的人即為實際受害人。計算實際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亦為內幕信息人的賠償數額)通常有四種方法:實際價值計算法、差價計算法、實際誘因計算法、實際所得計算法。
內幕交易的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利益而對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責任措施,包括罰款、禁止內幕交易人員市場準入、沒收非法所得、依法處罰非法交易的證券從業人員等。
從事內幕交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判處刑罰。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對泄露內幕交易信息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2)行為人有泄露內幕信息的客觀行為;
(3)內幕信息知悉人和受害人有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4)情節嚴重。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內幕交易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時候,內幕交易行為會同時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國證券法第207條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即除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需繳納罰款、罰金的,當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