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設置
―、從國美控制權之爭看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2009年6月,國美電器董事會主席兼總裁陳曉為化解國美電器面臨的財務危機,引入貝恩資本投資4.4億美元。作為貝恩資本投資國美的條件之一,國美董事會中需有貝恩資本指定的三位成員擔任董事職位。
2010年5月國美股東黃光裕在年度大股東會議上提出反對貝恩資本指定的三名成員繼續擔任董事會董事職務,該提議經過大股東會議討論予以通過。但是陳曉以大股東的投票不能真正反映出大部分股東的意愿作為理由,在董事會召開的緊急會議上一致否決了黃光裕的提議,將貝恩資本指定的3名董事重新加入到國美董事會中。
在黃光裕與國美董事會的斗爭中,國美董事會的權利是怎么來的?為什么國美董事會能夠否決年度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提案?
2006年5月,當時持有國美股份的黃光裕家族在國美股東大會上對公司章程做出了修改,授予國美電器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第一,國美董事會可以隨時任命董事,不必受制于股東大會設置人數的限制;第二,國美電器董事會可以各種方式增發、回購股份,對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在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利分配上,國美公司章程做出了自己的規定,陳曉正是依據黃光裕修改的公司章程與黃光裕展開了國美控制權之戰。
雙方的博弈結果對我們來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此過程中,公司章程所展現出的規則的力量。因此對于公司內部治理而言,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尊重公司章程的地位,在公司章程中合理配置權力,才能有效地保護相關主體的自身利益。
二、公司章程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設立時必須具備的文件,其對公司、股東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主要調整的是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等。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的文件,在一定意義來說,它體現了股東或發起人意志,但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對于其內容,《公司法》進行了十分嚴格的規范,因此,公司章程必須依照《公司法》所規定的事項進行記載,不得遺漏,且不能與強制性規范相抵觸。
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企業章程內容的規定也不盡相同,除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對于一人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企業集團,均存在一些特殊規定。本文僅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就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設置進行介紹。
三、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設置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是依法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有股東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只有一名股東,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股東會職權;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董事會行使部分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雖然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其對公司組織、職權和重要事項享有的多是決定權,而董事會作為公司執行機構,享有對公司日常事務的管理權和執行權。這就造成了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董事會損害股東權益的事件。從開篇國美控股權爭奪案中可見一斑。因此股東在制定章程時,應當根據需要,對法律未予窮盡的股東會職權進行約定,通過制度設計來保護股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如果說股東會職權的制定是公司股東對外(公司日常管理人員)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那么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就是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實際上,就是大股東與小股東之爭。大股東往往希望大權獨攬,僅僅以自身持有的表決權即可決定所有事項;而小股東則意愿相反,他希望所有的事項都必須大股東與自己商議后共同決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以外,均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對于表決權的問題,原則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做出不同的規定。因此,在此部分,可以根據不同的身份,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定:
1、股東會有效召開需要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出席;
2、對于普通事項,需要經過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是經過1/2〔可不含1/2〕以上的全體或參會股東通過,還是其他比例通過;但對于特別事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公司法》規定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于上述事項,公司章程僅可規定高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
3、對股東表決權進行其他規定,如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及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常見的產生方式包括:某股東委派或某些股東聯合委派,股東會決議(普通或特別決議)通過,董事會選舉產生等。董事長的罷免,相當于是對董事的罷免,主要由股東會決議更換或者監事會提議罷免。
對于董事長的職權,《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也不做具體規定,主要是:1、主持股東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時適用);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應當根據股東會職權相對應,法定職權包括: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1、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也可以賦予董事會其他權利,如董事長的產生方式、負責聘請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
如果公司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沒有設置董事會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公司可以將董事會的職權、經理的職權賦予執行董事。
(五)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同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樣,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以外,均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明確董事會召開的時間、通知程序、議題提出和討論方式、其他召開程序等;并可參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從實質要件上講,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取決于董事會做出的決議是否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股東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亦可將規則抽出作為章程附件單獨規定,單獨規定時可以約定如下幾大項內容:總則,董事的構成、義務及職權,董事會和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和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議程與議案,董事會會議的決議,董事會會議記錄,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