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違規代銷理財產品引發的幾點思考
上海 岳雪飛
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不斷提高,投資理財業務隨之發展迅速,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作為理財市場重要的參與主體,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大量代銷理財產品。近期,華夏銀行員工私賣產品致投資者巨虧、建行代銷信托產品浮虧超50%、工行前員工私賣理財產品客戶1200萬剩800萬等違規現象屢有發生,諸多大型股份制銀行網點員工違規代銷其他機構的投資產品、客戶本金收益到期無法兌付的現象引起各方高度重視,綜合分析,導致上述違規現象的主要原因可歸結于以下幾點:一是監管規定的缺失;二是銀行管理不善;三是法律責任不明確;四是投資者風險意識不足。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相關法律風險應當引起監管部門以及投資者的高度關注,那么:監管部門、銀行、立法機構、投資者等各方應履行怎樣的義務予以防范呢?為解決此問題,本人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監管層面。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法律法規,并由銀監會、地方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銀行代銷業務的監管。
第一,針對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銀監會曾于2012年年底下發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而排査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的業務風險,但對于第三方理財產品代銷業務,除公募基金外,并未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明確代銷銀行及相關方的權利與義務,而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僅對銀行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客戶銷售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因此,代銷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亟待明確。與此同時,也要防止一刀切的做法,針對華夏銀行理財產品所出現的問題,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提出嚴禁銀行銷售私募股權基金(叩)產品。這種完全禁止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畢竟銀行銷售渠道對于資金的正常融通是極其有利的,理性的做法是制定相關規則,并嚴格予以執行。
第二,建議規定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前應當將產品的種類及風險特點等報有關部門審批或報告,銀行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方可銷售。另外,各地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理財產品制定相應的銷售規范,加強對其銷售過程的合規性監管,并對違規銷售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其次,銀行層面。銀行應采取措施加強對銷售過程的合規性管理。具體而言,銀行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對代銷的理財產品進行嚴格審核,建立對被代理機構的審慎盡職調查和全行統一的內部審批制度及流程、持續性跟蹤評價與風險監控、對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被代理機構建立退出等機制。如果發現代銷理財產品所涉及的項目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公司信譽存在疑點等問題,應當及時停止銷售。同時,銀行應當釆取有效措施(如對銷售過程實施全程監控及錄音錄像,統一對外文件的簽署流程、嚴格控制公章的使用等)嚴格履行代銷理財產品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如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并制定內部制度規范不同崗位尤其是一線員工的業務標準化操作流程,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及風險教育,出現違規不能一律將責任推卸給員工個人。
再次,法律責任層面。建議立法機關加強銀行在代銷理財產品方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真正讓銀行踐行賣者有責。目前銀行對代銷的理財產品并沒有監管職責,代銷產品主要由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產品設計、投資管理以及風險把控,投資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僅承擔銷售職能,第三方機構與銀行只是一般的委托代理關系。而《合同法》對于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也規定的較為籠統,對于委托事項是否真實及合法,代理人并不承擔任何法定的審查義務及連帶貴任。但僅僅是一般的委托關系,并不能體現銀行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的具體職責,相比之下,在工業產品領域,銷售者與生產者都有保障產品質量的法定義務,如出現質量問題,銷售者向消費者直接負貴,首先承擔更換、退貨或賠償責任,如果最終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可以向其追償。歸結之,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把銷售者定位為與生產者一同保證產品質量的責任人。
因此,在代銷理財產品領域,建議民事責任方面,借鑒產品銷售者所承擔法律責任的理念,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加強銀行作為代銷機構應履行的一些具體義務。例如,一是明確銀行對其代銷產品的來源、公司以及投資項目進行審査的義務,對產品的來源以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因代銷虛假理財產品或項目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銀行與委托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在代銷過程中,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義務,并規定在特定的幾種情形下如欺詐、隱瞞或誤導投資者給其造成損失時,代銷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對違規行為規定高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加強對違規代銷行為的處罰力度,制定更為嚴厲的罰款、暫停業務或其他處罰規定。
最后,投資者層面。提醒投資者區分投資與存款,不要盲目信賴銀行及其員工所謂的保本、無風險、高收益之詞,應提高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在簽署有關合同時,看是否在銀行網點以及合同上是否有銀行公章,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通過其他途徑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相關情況,投資前做好盡職調查工作,防范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損失。
總之,面對投資理財市場,監管機構應當明確監管規定,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放任之;銀行作為代銷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產品來源并保證其員工的行為合法規范,避免因個別事件影響到民眾對銀行信譽的信賴基礎;立法者應加強銀行在代銷方面的法律責任,提高銀行的違法成本;而投資者不能僅貪圖收益而忽略風險,做投資決策應謹而慎之。相信只有綜合各方面有效的約束與管理才能避免上述違規事件在今后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