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 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22次會議、最髙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 7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7〕6號)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 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 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 (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 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 侵權產品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 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 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 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六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七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 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 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 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 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 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 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 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了十三條規定的假 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 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三條的規定,以 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 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 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 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 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 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