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3574 添加時間:2006-6-8 22:30:39
杜永浩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是我國第四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個罪名。國家制定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刑罰的手段來遏制和預防破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從而達到保護國家珍稀、瀕危植物,維護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的目的。目前,最高司法機關尚未對這一罪名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也尚未見到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
日前,廣西出現的公安機關依照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追究民間收藏者(陸某)刑事責任的現象。在廣大收藏愛好者和古典家具市場中引起了普遍關注。
律師個人認為,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的罪名來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收購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成的物品;第二,行為人的收購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屬于非法收購。基于以上兩點,本案不宜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的罪名來追究公民和單位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法理,這個罪名屬于行政犯罪(相對于殺人等自然犯而言),要求犯罪人必須違反了相應的行政管理法規。但是,截至目前,對這一罪名而言,我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制定了《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對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采伐、運輸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對二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采伐、運輸作出了相應的報批規定,但尚未針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制品制定出明確的管理規定。因此,對廣大收藏愛好者而言,尚無有關規定可違。
具體到陸某的行為來看,我認為,不應當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其收購的格木制品大部分是舊的,新的格木木材則有采伐證。對舊家具而言,即使是由非法采伐的格木制成的,但是,由于該批格木已經被非法采伐,其社會危害已經既成事實。陸某的行為沒有增加該非法采伐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此,陸某收購舊家具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侵犯法益。其收購的新木材由于有采伐證,屬依法收購,更不能構成犯罪。
林業公安機關應當從刑法謙抑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立場出發,不宜在刑事偵查實踐中運用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這一罪名。同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出針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的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相應執法機構,使廣大收藏愛好者和古典家具經營者有章可循,從而為依法打擊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的犯罪行為提供必要的規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