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事人約見法官制度的利弊
--淺論廣東高院《關于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的暫行規定》
用我的真心、誠心,換取您的信心--袁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于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申請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的暫行規定》。今后,到廣東高院打官司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將不僅僅能在庭審中看到法官,在審判和執行程序的任何階段,只要符合《規定》四種情況之一的,承辦法官就沒有理由回避當事人要求見面的申請。第一,在審判或執行程序中有調解或和解意向的;第二,在審判或執行程序中,因情況緊急,需要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采取執行措施的;第三,庭審后、審判前,發現可能有影響案件裁判的新證據而需要申請再次開庭的;第四,其他對審判或執行有重大影響的情形。為方便當事人約見法官,《規定》還設置了兩種途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到廣東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寫《約見審判執行人員申請表》;或者通過傳真提出約見申請,只需在傳真件上注明申請人名稱、聯系地址、電話、案號、約見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門、申請約見的理由等即可,如符合申請條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到法院申請約見的,一般安排在當天會見申請人;通過傳真申請約見的,有關部門將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見并將會見時間、地點告知申請人,此《規定》出臺后受到法律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并引發了討論,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約見法官不應提倡,不利于司法公正。另一種觀點認為:此制度打開并規范了審判、執行人員與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正常溝通的渠道,有利于促進同法公正。
反對這種制度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有礙公平。訴訟活動是原告、被告在法官的裁判下,在公開、平等環境下的較量。允許當事人約見法官,是當事人與法官單方面見面,容易使法官聽到一面之詞,這對另一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即便雙方當事人都約見了法官,也很難保證法官會客觀公正地看待這個案子。因為,法官與當事人是在不同的場合分別見面的,這就有可能使法官在觀念上先入為主或者后來居上。訴訟是三方的較量,法官又是居中裁決,如若不是審判需要,法官與當事人見面都應當是在法庭上公開進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確保法官居中裁判,才不會發生偏聽偏信現象。
其次,為腐敗提供了條件。無庸諱言,司法腐敗的形勢仍很嚴峻,多名法院系統的高官被腐敗拉下水,以及少數法官要挾當事人,吃了原告吃被告現象就是證明。允許當事人約見法官,給當事人與法官單方面見面提供了機會,從某種程度上說,等于給當事人與法官形成某些交易或者達成某方面默契提供了條件。盡管當事人約見法官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約束,但是,由于約見是單方面的,是小范圍的,是不公開的,這樣就很難保證這種場合下不發生不正當交易。
第三,有違法嫌疑。先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有嚴格的訴訟程序規定。法院審理案子,只需嚴格遵照這些程序和規定執行,不需要也不能夠開通其它的什么附加程序或者增加其它規定。在審理案子過程中,以制度的形式出臺允許當事人約見法官的規定,等于是在法定訴訟程序之外,再增加了一道可供選擇的附加程序,這實際上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的,即所謂的法無明文即違法。
第四,不利于保護公正的法官。法官判案要想使訴訟雙方都滿意,是很難做得到的。為了保護那些公正審案的法官,就應當盡量讓法官與當事人少接觸,尤其要控制當事人與法官的單方面接觸,使法官能夠保持一種超然的態度。允許當事人約見法官,就會打破這種氛圍,使當事人輕易地滲透到法官中,為少數當事人事后發泄不滿提供了機會。
支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見面還是不見面?合理性與紀律之間存在矛盾。案件當事人想方設法見法官,不僅給當事人增加了負擔,而且也為作為案件承辦人的法官帶來了苦惱甚至風險。特別是在今年5月廣東省高院實行《關于審判、執行部門人員違法違紀先行調離審判、執行崗位的規定》后,法官非因工作需要或在不正當場合會見當事人的行為,均被視為法官和當事人私下接觸而這種私下接觸一經査實,法官面臨的后果很可能是職業生命的提前終結。
律師牽線搭橋、當事人賄賂法官,近幾年屢屢見諸各大新聞媒體,無良法官的違法行為也在社會上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吃了被告吃原告,是個別腐敗法官的寫照,也是對法官整體的誤讀和冤枉。上述現象不得不引起司法部門的警惕,而將私下接觸視為禁區。禁令制訂者的初衷,無疑是為了確保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廉潔自律。但如果具體分析的話,當事人和法官見面與暗箱操作之間,并不能一概劃上等號。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法院提倡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但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能在短暫的開庭或聽證時間內全面陳述,由此產生了當事人確實有面見法官反映情況、陳述意見或請求的必要,而法官又不能違反審判紀律私自會見當事人的矛盾。
第二,隔離帶導致神秘感使當事人探秘欲望受到激發。事實上,在審判人員與
律師以及當事人之間建立起隔離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三令五申下達給全國各級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司法系統在這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早在2004年3月,最高院和司法部就聯合制定了《關于規范法官與
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希望以此杜絕個別審判人員與
律師、當事人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廣東高院將法官與當事人私下接觸確定為法官職業生命的高壓線,也是上述思維在單個行政區域下的具體表現。這些強化隔離的制度,從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庭外小動作的發生,但同時也帶來了之前預想不到的效果。隔離帶的設置,使法院和法官變得更加神秘,而神秘感的增加也更加激發了案件當事人探秘的欲望。
第三,審判紀律和實際操作之間存在客觀矛盾,正是因為這種客觀矛盾,廣東高院出臺的《暫行規定》,有了幾分開前門、堵后門的意思。《暫行規定》在約見問題方面開了一條口子,相關條文將約見申請人限制為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而接受約見的人員則被限制為案件承辦人或執行人‘或合議庭的其他人員’《暫行規定》允許約會雙方在四種情況下正當合法的會面,而且只要有關當事人滿足這四種情況之一,法官就沒有理由回避要求見面的申請。實際上這是賦予了當事人約見法官的正當權利。為了保證當事人權利能夠順利實現,《暫行規定》還設置了三條監督渠道:一是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面檢査、督促《規定》實施,負責接受當事人就推諉行為進行的投訴;二是立案庭與各審判庭、執行庭之間橫向監督;三是各業務庭縱向監督,決定不接受約見要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避免合議庭內部操作。
廣東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前設置私會禁令與現在出臺約見制度并不矛盾,后者目的都是打開并規范審判、執行人員與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正常溝通的渠道,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審判、執行人員正確履行職責,促進司法公正。
廣東的從業
律師們則希望能積極推動這種當事人約見法官制度,認為有利于審判、執行人員與當事人間的信息交流,保證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使,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