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發展環境日趨完善,BOT這一新型投資方式也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運營-移交,是一種主要適用于私營部門(多為國際私人財團)對能源、交通、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的方式。即政府依法將建設基礎設施產業的特權授予私人資本公司,并由該私人資本公司成立項目發展公司,在特許期間,由項目發展公司負責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并由其建設和經營。當特許期限屆滿時,項目發展公司負責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1984年,BOT投資方式首次在土耳其出現,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
鑒于BOT投資方式所涉及到的當事方包括政府、項目籌建集團、項目公司、銀行融資機構、承建商、經營管理公司、保險人等,各當事方要通過簽訂一系列的合同以明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負擔,以下僅就涉及的主要合同文件作簡單介紹:
一、特許協議
私營部門要進行以往多由政府或國有專營公司承擔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首先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許可以及政治風險和商業性風險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證,因而必須簽訂特許協議。這個協議是整個BOT項目的依據,其他諸如貸款、工程承包、經營管理、保險、擔保等合同均是以此協議為基準,為實現其內容而服務的。從合同法的意義來講,這個協議是BOT投資中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為從合同。
二、參股協議
項目公司是BOT投資中具體貫徹落實整個建設和營運計劃的單位。有些BOT項目公司由某一投資人獨資組成,這樣就無所謂參股協議。但BOT投資一般所需資金數額巨大,若發生風險,一家公司往往難以承擔其后果,因此,BOT項目多為由多家公司組成的國際性財團共同投資的。財團可由國際性的工程承包公司和投資公司組成,他們共同向項目公司出資從而成為項目公司股東。股權的分配通過各投資人之間的參股協議來確定。協議規定各股東應按BOT方案確定的股本比例繳足股本,并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同時,為了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協議中還會留出專門的備用資金的條款,若資金不足,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協議同時也賦予股東們相應的權利,即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利,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以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護股東的權益。
三、項目貸款協議
在BOT投資中,項目公司自有資金一般不會超過項目營建所需總金額的30%,其余資金要靠項目貸款來提供。在BOT投資的項目貸款協議中,借款人為項目公司,貸款人通常為多家金融機構組成的銀團,這樣可以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項目公司可以公司的財產或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但在一些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對項目本身(特別是項目用地)并不擁有所有權,因而可供抵押的只有項目公司按特許協議所享有的收益權等權益。項目公司的股東,即主辦項目的國際投資財團也可為貸款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但東道國政府一般不直接為貸款提供擔保,以免承擔項目運營和償還貸款的風險。
四、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若本身擁有足夠的實力和技術力量,可以自行設計、建設并經營項目。在更多情況下,項目公司會尋找合適的工程承建商,并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往往規定,建筑承包商必須擁有有實力的建筑隊伍并掌握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充分保證建設進度,總承包商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并應由資金雄厚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后,建筑工程要接受驗收和性能測試,保證建設成果符合經濟指標;一旦總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對其予以罰款。
五、經營管理合同
同上,項目公司會同合適的經營管理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合同規定,經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運營管理的連續性,由雙方簽訂長期合同的期限至少應等于還款期;在運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都有相應的罰款與獎勵制度。
六、產品或服務購買協議
在許多能源開發項目中,項目公司可以與一定數量的客戶簽訂產品或服務購買協議,以保證日后對項目的市場需求。但有些BOT項目需求來自社會公眾,與社會公眾逐一簽訂購買協議是不可能的。這樣,項目公司即可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或專營公司簽訂一項排水協議,讓東道國政府來保證對項目的最低需求。有些特許協議本身即包含了排水協議的內容。
除此之外,項目公司還要簽訂工程咨詢合同、審計合同、法律咨詢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等諸多法律文件,共同建構一個BOT項目得以順利運轉的復雜而完善的法律框架。
吳瑩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