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針對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訴訟時有發生,新聞單位敗訴的情況也不鮮見,這一方面說明廣大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新聞媒體為了追求新聞的及時性、轟動性,而疏于對報道認真審核。
侵權行為,一般是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與普通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在于: 一是侵權的主體是特定的,一般都是通過合法程序設立的新聞機構和專門從事新聞活動的新聞工作者; 二是侵害客體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損害事實表現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社會評價的降低。有鑒于現代發達的傳播手段,新聞侵害名譽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較一般名譽侵權更為嚴重,表現在傳播范圍更為廣泛,影響更長遠,尤其是因為印刷品的長久保存性,很可能在若干年后仍然有人知悉,進而對當事人產生不利評價。即使侵權人在事后對當事人賠禮道歉、刊登或播放致歉聲明,但由于受眾的相對不固定性,看到前一次報道的人并不一定都能看到侵權人的致歉聲明,從而使當事人的名譽損害難以彌補。因此,作為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應該以更加嚴謹的作風,深入、細致、全面地了解情況,做到基本事實沒有任何疑問,而不能為了新聞效應,草率發文,更不能拋棄一個新聞工作者的客觀、公正立場,做一面倒文章,成為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
那么,作為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首先,應保證報道的內容真實。這里所說的真實并非絕對真實,而只是基本事實真實即可,比如人物一定要真實,不能張冠李戴,把甲的事安到乙的頭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嚴重失實。當然,在細枝末節上允許有一定出入。
其次,發表評論一定要客觀。有多方當事人的,一定要對他們都進行采訪,如果由于種種原因導致采訪不成,也應在報道中說明情況,切忌只聽一方所說就發表評論,這樣很容易形成偏聽偏信,引發其他當事人的不滿,進而引起訴訟。
再次,如果已經發生糾紛,則應該積極尋求調解解決,避免涉訟。因為無論是否侵權,新聞單位涉訟畢竟還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果新聞報道確實構成侵權,則應主動在同一版面或同一頻道中發表更正、致歉聲明,最大限度地消除影響。
新聞自由體現了一個法制國家的民主程度,但新聞報道一定要做到客觀、真實,力求減少名譽侵權的發生,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新聞工作的價值。
上海分所 岳雪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