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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北京青年報》2000年11月28日第19版[法情錄播]
你戴著王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胡喬木
采訪人:本報記者 劉慎良
被采訪人:岳成
時間:10月31日
地點:岳成律師事務所
新聞背景:今年,我國律師制度恢復已進入第21個年頭。21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社會關系的理念越來越成為人們的主導意識,律師工作已擴展到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截至1999年,我國已有律師11萬多人。
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既是法律建設的積極推動力,也是法律武器實現其強制力之前、用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制約性的緩沖力,這兩種力量的發揮,不僅會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會加深百姓對司法公正的希望與信任。
要向當事人講清楚,對了,對在哪兒?錯了,錯在哪兒
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這輩子可能就碰到一個官司,不會像律師那樣對法律條文了如指掌。有些人對法律理解得不清楚,卻認為自己有理,受到周圍人的慫恿,更相信真理在握,加上某些辦案人不細致和不準確的解釋,他們自然認為辦案人偏袒某一方,不講道理等等。
有個案子很簡單,很有代表性。三個男孩子把一個女孩子堵在了一間房子里,不讓她出門,圖謀不軌(均為初中生)。她情急之下,從三樓陽臺往二樓爬,一失手掉到地面摔死了。三名男學生分別被判刑,最重的判了十年。
她父親對法院判決不服,從當地法院、中院、高院直到最高院,所有該找的機關都找到了,也沒有如他所愿。1996年他找到司法部,有關同志告訴他,黑龍江省有個岳成,是全國十佳律師,你去找他吧。這樣,他找我來了。
據他講,他前后花了6年時間,工作找沒了,家境拮據,生活一團糟。我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告訴他,這么做不對。對方有不軌企圖,但沒有實施;他們為此付出了代價,最重的判了10年,都是孩子呀。再說你女兒之死并不是他們親手推下去的。
他說很多人都支持我再告,我說支持你的人不對。他們支持出于同情,同情和支持是兩個概念。法院判得沒錯,你不要再找了。這么做對你個人沒有任何好處。一,一家法院判錯有可能,那么多法院不可能都判錯。二,法院沒判錯,你想改是改不過來的。三,不能說姑娘死了就白死了,沒有白死,三個男孩已經付出了代價。最后他說,謝謝岳律師,怎么沒遇到一個人像你這樣給我潑冷水呢,如果有,我也不可能走到這一步。
我往往總想說明白,問題在于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沒講清楚,如果對方錯了,錯在哪兒;對了,對在哪兒;對方可能就清楚了。有些人做事情偏激,在他們眼里,法院判決沒達到我的預期目的,就是不公,需要潑一瓢冷水,讓他清醒清醒。
律師作為代理人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從1980年開始當律師,當時在黑龍江海倫縣城。那時有地位的人很少打官司,出了問題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到法院打官司告狀的大部分都是老百姓,打一場官司不容易,有了很多次出庭經歷,我發現律師責任重大。道理很簡單,不管多大的事情,在律師面前就是官司,但是不管多小的官司,在當事人眼里都是大事情。
每個人都有進醫院看病的經歷。不管病多輕,只要進醫院就感到病重,如果醫生不負責任,心情會更加沉重。我有這種體驗,所以由己推人。我對所里的律師說,對當事人的案子,要像給自己辦案子那樣負責,你才可能當個好律師。
當事人可能不信法官的話,不信辦案人的話,但他會相信律師的話。律師作為代理人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不少人向我反映,岳律師,我請的律師被對方拉過去了,我請的律師他不向著我。我不理解,永遠不該有這樣的律師。一個律師應該是這樣,他代表甲方打官司,在法庭上,不管甲方乙方都認為他的水平高,佩服他的人品,以后有事才會找你。要百分之百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三心二意。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都要追求經濟利益,案源多少,辦案多少直接影響律師收入。有些官司勝訴可能性很小,或者根本沒有希望,律師為了拿到人家的代理費,挑詞架訟就不對。這樣對當事人不利,把人家的火挑起來,又打不贏。當事人的錢花了,精力浪費了,又造成了感情上的傷害;同時加大法院成本,對國家也沒有好處。如果打不贏,就要告訴當事人不能勝訴,當事人非要打,那是另外的問題。因為賣棺材,就希望多死人的想法絕對要不得。
順情說好話不可以!從事信訪和辦案工作的人不能這樣,律師更不能這樣。
律師要拍著良心說話,不能亂來
不能受訟的就是不能受訟。1998年有一個案子,山西陽泉有個農民企業家,在當地非常出名,從陽泉開車來到北京,點名要見我。他說要打500萬元的官司,要告當地縣政府,他說他是慕名來的。我是從農村干出來的,在山西很有名,和省領導很熟。現在縣里的稅務部門要罰我的款,我咨詢了很多律師,他們都贊成我打官司。
了解了整個案情,我認為不該打。當時他有很多地方做得不到位,稅務部門也沒確定如何處罰,他就說罰款給我造成損失了。我告訴他,你哪些地方做得不對,稅務部門什么方面做得過火,所以你不該打。他說見了這么多律師,岳律師就你不同意我打。
他問我,500萬元官司打起來,代理費是多少?我說10多萬元吧。他說,我不打這官司,你不就把這錢丟了嗎?我回答,你從山西陽泉到這里咨詢,我應該給你出個我認為正確的意見,當然了,采納不采納,大主意還是你拿。他非常感動,他說我有車,給你留一輛?我沒要。他要給我咨詢費,我不收。我告訴他,我當了這么多年律師,沒收過咨詢費。如果你是向所里的其他律師咨詢,他們是要收咨詢費的。
我說過這樣的話,律師收人家的錢,收的是人家難中之錢;人家有事才找你呀,你要拍著良心說話。這是個職業道德。
輪到自己打官司,滋味不好受。我是律師,告我的當事人,有一種說不出來的感覺
我支持別人打官司,可是輪到自己打官司,滋味不好受。我們給黑龍江一個外貿公司做法律顧問,前后5年,他們拖欠了40萬代理費,怎樣協商都沒有結果,最后才走上法庭。
全體律師討論了好幾次,意見一致打。惟獨我,感覺難到相當程度了。打這個官司,絕對有理,為什么不想打?還是有顧慮。一直拖了2年,再不打就沒有時效了,還沒有下定決心,我告訴黑龍江分所,你們看著辦。
我是律師,告我的當事人,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與對方關系很好,又是當事人;別人怎么想,怎么看我?岳成到北京了,回過頭告自己的當事人,絕對苦惱。有時候想,不打了,40萬就40萬。雖然這個官司最后打贏了,我并不覺得愉快,這就是情與理的沖突。有了親身經歷,現在特別能理解當事人不想打官司的心情了。
出了事情找律師為人們普遍接受,而出事之前就有私人律師,卻比什么都重要
改革開放以后,法律建設非常迅速。不光是老百姓,包括各行各業的領導人的法律意識都在提高,加入WTO后,我們的法制建設會有更大發展。經濟進入全球一體化,我們的法律會逐漸納入全世界的法制軌道。
我想提醒準備打官司的人,第一,憑感覺辦事不可以。比如以前是人不死債不爛,因為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則施行了,就有了訴訟時效。過去是父債子還,現在這個理兒也講不通了。如果兒子沒繼承老子財產,就可以不還。
第二,不要找毫不相干的人。要走前門不要走后門。尤其是刑事案件,社會上曾流傳,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托人。為什么后門觀念這么嚴重?特權思想也影響著老百姓。敢收錢的人往往說了不算,說了算的人輕易不敢承諾。走后門的結果經常是錢打水漂了,事也沒辦成。社會發展的趨勢是,全社會都要走前門。
我們應該提倡這種做法,就像有病了要去找醫生,有了官司要找律師去咨詢。或者打個電話咨詢,或者去律師事務所,絕沒有壞處。律師與你沒有利害沖突,他會站在專家角度為你出謀劃策。
在國外,私人律師和私人醫生非常普遍,這是對的,應該被視為一種時尚,它是社會發展的標志。出了事情必找律師,出事之前就有私人律師,比什么都重要。
聘請私人律師有兩個好處,一是方便,有了問題,可以隨時同自己的律師聯系。二是經濟,交一定的服務費,當事人和親屬即可得到全方位的服務。如遇有訴訟,仲裁或重大的非訴訟事務,還有一定的優惠。何樂而不為?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但我還是強調,打官司是打事實打證據
在法制社會,如果人人計較個人得失,就會對社會形成有力監督。如果群眾對執法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對經營者都瞪大了眼睛,出了一點差錯都不客氣地指出來,就會使他們形成一個好習慣:為當事人負責,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人人都忍耐著,見怪不怪,就會助長某些人的錯誤做法。
自覺往往出于強迫。比如闖紅燈,任何人都不可以,但有人不執行,或者與交警有特殊關系,或者是特殊車輛,或者是特殊人物,影響非常不好,其惡果就是不少人爭相仿效,這樣不行。
執法當中必須公正。對執法者嚴格要求,對枉法者不能姑息。辦案人員代表國家,絕不能在辦案當中謀取自己不正當的利益。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決則是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這種環境下,作為十佳律師,我感到責任重大。1996年我來到北京,一直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到現在也這樣。十佳律師都是選出來的,如果我做得不好,人家會說要么是選舉失敗,要么是這些律師都不行。我不能讓別人指著我的后背說,十佳律師也就這個樣子,不是十佳律師又什么樣?我應該比其他律師更謙虛,更優秀,更有責任。
1993年律師事務所成立的時候,我說過,不說其他律師的壞話,不說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壞話。我相信,任何一個人的成功,最后不能不歸結為人品,這才是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