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修訂新規解讀
文 \ 劉彤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助理
實習是職業教育重要的教學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煉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必須高度重視、規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工信部、財政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 2016 年的版本相比,《規定》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簡單重復勞動、中介機構參與、違規安排加班和夜班等問題,進一步劃定“紅線”, 并有針對性地明確了處理規定。
一、修訂《規定》的宏觀變化
《規定》在原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附則等六章內容基礎上,增加了 2 個章節,增加 11 條內容,共八章50 條。
(一)強化德技并修要求,推動回歸實習的育人本質。
《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煉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與時俱進優化了實習分類、豐富了實習形態。
(二)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關鍵節點進一步明確準則。
《規定》著眼實習全程、聚焦關鍵節點,針對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流水線”務工、賺取“人頭費”、強制實習等進一步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對跨省實習、實習保險等進一步細化規定,保障實習安全、提高實習質量。
(三)加強部門協同,落實各方責任并細化激勵約束機制。
發文單位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等三個部門,并新增“保障措施”和“監督與處理”兩章,結合有關部門職責對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學校、實習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等各方職責,強化對違規問題的追責問責。
二、《規定》在實習管理體系、管理流程方面的優化調整
《規定》以學生實習回歸育人本質、保障學生等各方權益為主線,系統梳理并進一步明確各有關主體責任。
(一)結合實際重新整合實習管理范圍、內涵和邊界。
在范圍上,將高職本科學校實習納入本《規定》適用對象,統一標準、規范管理。在內涵上,適應數字時代職業場景、崗位形態的變化,重新界定實習分類,將“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統一為“崗位實習”,進一步擴大和優化實習崗位供給。在邊界上,對于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已經可以基本再現真實職業場景的, 也可按本《規定》作為實習單位, 并明確了相應要求。
(二)進一步將實習融入校企協同育人范疇。
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優先選擇“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同時“鼓勵和引導企(事) 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 設立實習崗位并對外發布崗位信息”,“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三)要求學校等各方進一步提高實習管理水平。
系統梳理實習單位選擇的具體條件,明確要求“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后對外公開”,明確學生實習工作校內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支持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在遇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遇有重要情況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四)進一步明確了跨省實習的管理規定。
明確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 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跨省實習數量較大的省份之間,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實習派出地要將相關信息提供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由實習單位所在地一并納入本地實習日常監管體系,及時通告監管發現的問題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事件處置。
(五)進一步完善實習保險政策。
提出加快發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適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需求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對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實現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六)明確對違規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處理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 應當對學校依法處理。實習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規定》針對學生實習作出新規定
《規定》著眼實習全過程,針對關鍵節點,通過 1 個“嚴禁”、27 個“不得”為實習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
(一)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二)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 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 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 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三)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的問題,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的問題,在原規定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保障學生在崗位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衛生安全保護、接受技術技能指導等權利的要求, 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
(五)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規定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 80% 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