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文 \ 孫婷婷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新聞背景
近日,吳亦凡事件引爆社交網絡,相關話題頻上熱搜。7 月 22 日, 北京朝陽警方通報了吳亦凡事件的初步調查結果,確認了吳亦凡和都某確實發生過關系;都某等人發布網絡信息的動機不良,且內容有真有假;關于吳亦凡母親報警稱遭到都某敲詐勒索,事實是劉某以受害者身份接近都某,在騙取她的信任后,利用從都某處獲得的都某與吳亦凡的相關信息,在都某與吳亦凡兩方之間來回實施詐騙行為。針對網民舉報的,吳亦凡涉嫌誘騙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等問題警方仍在調查中。
隨著事件的持續發酵,吳亦凡事件已不再是純粹的娛樂新聞,而是涉及諸多法律問題的社會事件。真相到底如何還有待查證,我們在此僅針對該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解 讀
1、管轄問題
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并非中國人,若吳亦凡事件真的涉及刑事犯罪,中國是否有權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是關于屬地管轄權的規定,依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 均適用中國法律。若吳亦凡確實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國籍,我國法律也具有管轄權,且在定罪量刑上不會有例外。
2、“兩頭騙”行為的認定
“兩頭騙”是司法機關對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合同詐騙案件的俗稱,具有民刑交叉的性質,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所謂的“兩頭騙”是指,存在前后兩個欺騙行為,且兩個欺騙行為并非簡單相加,而是行為人在利用第一個行為騙取財物后, 又以此為工具,實施第二個欺騙行為,兩個欺騙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司法實踐中,“兩頭騙” 通常涉及人員較多,案情較為復雜, 在處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區分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結合案件事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正確認定兩個欺騙行為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符合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
3、強奸罪的認定問題
強奸罪規定 在《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決定權,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構成強奸罪, 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因此,結合該事件目前為止爆出的信息來分析:
①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行為并不當然構成強奸罪,要區分未成年人是否年滿十四周歲來進行判斷。因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不具有性的自主決定權,與其發生性行為,無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 且從重處罰。若與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對方是自愿的,則不構成刑事犯罪。
②“迷奸”行為是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實施奸淫行為,婦女客觀上身體條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手段”,可以成為強奸罪的犯罪手段。
③“誘奸”行為是否足以使婦女違背意志與之發生性行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非所有的欺騙手段都構成強奸。若欺騙手段是以名利財物相誘,并未造成婦女對性行為本身的認識錯誤,婦女對性行為性質、對象、后果等都有正確的意識,只是因被欺騙影響意志決定, 則不構成強奸罪。此事件中,都某雖在醉酒狀態與吳亦凡發生關系, 但其參加聚會是為了面試 MV 女主角,其在事后并未報警,與吳亦凡保持微信聯系且接受吳亦凡轉賬錢財用于網絡購物,并無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的存在。
④認定構成強奸罪的證據一般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物證,證人證言,DNA 鑒定等。證明邏輯為:證明雙方確實發生了性關系,發生性關系時存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婦女意志。
當然,基于奸淫幼女罪的特殊性,在認定上,只需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系即可。
4、可能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分析
①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若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以由自訴轉公訴。此事件中,女方若故意捏造事實,可能涉嫌誹謗罪。
②誣告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是指捏造事實, 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不構成本罪。此事件中,女方若以使吳亦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故意捏造虛假事實報案,則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③敲詐勒索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此事件中,女方若以貶低吳亦凡的聲譽、毀掉其職業生涯為要挾,捏造事實索要巨額款項,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5、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分析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品牌因受
事件影響宣布與吳亦凡解約,吳亦凡主演的待播劇預計也會受到影響。此種情況下,明星是否需要退還尚未付出勞動部分的代言費用,是否需要對品牌方進行賠償,是否需要賠償因其原因造成的電視劇不能正常播出而產生的相關損失,以上問題皆需要結合雙方合同具體約定來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單方解約需要合同的明確約定,對于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應當根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進行解釋。換言之,針對品牌方而言,其與明星簽訂合同就是為了利用明星的優質社會形象、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 當明星出現形象坍塌、社會影響力下降、號召力喪失等情況時,品牌方與其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當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向明星主張退還傭金及其他損失。針對電視劇制作方而言,若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演員問題導致電視劇不能播出而造成的損失由演員承擔,則可向明星主張損失賠償。
網絡上信息龐雜,真假難辨。鑒于事件的雙方當事人都稱已經報案,而針對強奸罪等公訴案件,公安機關若認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則無論報案人是否撤案,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都會正常進行,期待法律給出公正的結果。同時也提醒網友們,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注意言行,理性“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