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法律分析和思考
文 \ 李思瀚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案情
近日“唐山”燒烤店發生了一起暴力事件引發熱議:
根據公安機關警情公開內容:案發時犯罪嫌疑人陳某志進入燒烤店內對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進行騷擾并毆打對方,隨后陳某志同行用餐人員劉某等沖入店內對受害人進行毆打,并將受害人拖至店外繼續毆打。案發后,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目前兩名受傷女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傷情穩定,無生命危險;另兩名女子傷勢較輕未住院治療。當日,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上述相關報道視頻引爆了網絡,網友對本次事件發表了評論,有指責施暴方的,有不滿受害方的,還有敦促政府部門加大掃黑除惡力度的,亦有不少法律屆人士借著本次事件表達了自己對立法改革的觀點: 諸如加入暴行罪,降低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罪的入罪門檻,以及提升刑罰的處罰力度等。針對此,本文僅以淺見發表分析評論。
法律分析
從我國現有《刑法》對本次事件評價,首先要從本案主要涉及的兩個罪名說起:
1、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nbsp;
2、入罪標準
依照《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 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3、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span>
4、初步的判斷
根據相關報道和視頻,可以看出本案眾多行為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的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且其侵害的法益表現為挑釁社會公共秩序,屬于尋釁滋事行為,若被害者的傷情符合上述“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的結果時,構成該罪。但同時因使用暴力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同時也符合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即符合對他人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侵害,故也符合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
二者之間,按照刑法理論,當一行為侵害了多個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時,即為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理。即若造成受害者重傷以上結果的,按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應當在三年至十年以下范圍內量刑,比照尋釁滋事罪,屬于重罪,應以故意傷害罪定處。而僅依現有新聞報道或已知的事實的情況,在排除重傷的前提下,施暴方行為很可能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為何要討論調整立法
雖然本案的行為人在現有《刑法》體系中確實會被定罪,那為什么還會有人極力想推進降低兩罪入罪門檻或加入新罪名呢?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從法益保護范圍的角度說,可以包括絕大多數的有形力的傷害行為,但其范圍限于造成(輕傷二級以上)傷害結果的暴力行為。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的所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秩序,而并不是個人的身體權益。
結合以上兩罪名的特點,如在公共場所對他人施加暴力,且只造成一人輕微傷的情況,即便是情節嚴重,也只能依靠《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與違反《刑法》相比,在公眾的認知中存在明顯的差異,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系行政違法行為,無論從違法后果、處罰力度、對行為人的社會評價等均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不可同日而語,雖然毆打他人的行為都不是法 律、規范可以放任的行為,但也無法體現國民強烈的報復意愿,無法滿足國民對此事處理的期待值。
關于加入暴行罪的想法
日本刑法第208條規定:“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日元以下罰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第204條規定:“傷害他人身體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者科料?!?nbsp;
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暴行罪是指實施暴行但未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需要依照傷害罪處理)的行為, 將暴行行為本身作為刑法處罰的對象,可謂之行為犯,即行為人實施暴行行為的,即構成犯罪。但日本刑法暴行罪中的“暴力”被限制在 “有形力”,與我國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的區別在于“有形力”范圍廣,加上不以造成人體醫學性損傷或造成損傷的危險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一些單純的暴力行為也將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如噪音傷人、鹽粉潑人、強行剃人頭發等。這又與我國刑事立法體例中的入罪窄、處罰嚴的思路不符。這也是諸如暴行罪、脅迫罪等在我國無法處罰的原因之一。由此,我們大可效仿危險駕駛罪的做法,將實施暴行的行為入罪。
關于該事件的反思
疫情當下,能夠外出已屬奢侈,在外就餐消遣,放松身心更屬難得。尊重女性,尊重他人,這么基本的社會道德沒有被踐踏的余地,受到應有的懲罰是理所應當,維護法律的尊嚴就是維護最基本的道德底 線。通過一個個案例,指引我們最基本最樸素的價值觀,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