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桂福林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案件簡介
近日廣東深圳一男子向同行女子杯中“下藥”,被店員發現后女生報警,隨后該男子被刑拘。該事件經網絡傳播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20年7月22日,深圳市福田區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涉嫌強奸罪移送福田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后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
很多人就有疑問了,為什么有該男子下藥的視頻監控錄像和從該男子身上搜出的“藥物”最終檢察院會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呢?
一、什么是“批捕”?
“批捕”的全稱是“批準逮捕”,它與拘傳、監視居住、拘留、取保候審屬于刑事案件中五大強制措施,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立案后會進行刑事拘留,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若干種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該案福田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是無罪的,公安機關可以繼續補充偵查,趙某某后續亦可能會被刑事拘留或者變更其他強制措施。無論公安機關采取繼續拘留還是變更其他措施,都是刑事案件強制措施的一種,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仍未完全洗脫嫌疑。
二、福田區檢察院做出“存疑不捕”的決定是否有依據?
第一,“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中國刑法中的基礎性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第二,從客觀上來說,據福田區檢察院回應稱:該案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已被倒掉,水杯也被清洗,直接的物證已滅失,而根據法定鑒定機構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鑒定意見并結合扣押的藥物說明書,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分,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
而強奸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則包括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下藥使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從上述福田區檢察院回應來看,目前的證據從客觀上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使用的藥物能否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
第三,從主觀上來說,案發后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供述稱,其沒有想實施強奸,只是想試試看反應。主觀的心態我們往往無法準確判斷,只能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中進行“推定”,如行為人將婦女迷暈帶進賓館、行為人在之前曾和朋友夸下海口要強奸某人等等。從該案來看,我們并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下藥的其他意圖,如惡作劇或者僅僅想看看藥物對人的效果等。
最后,綜上來看,福田區檢察院回應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藥案作“存疑不捕”決定并無不當,雖然對于該案福田區檢察院作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但是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就已經確認是無罪的,案件后續的進展如何,我們還要一起關注公安機關后續的補充偵查結果。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只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