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環宇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近日,明星虞書欣在新浪微博中爆料,其朋友圈內容被他人出賣給粉絲。那么,出賣明星朋友圈信息是否涉嫌侵犯明星的隱私權呢?
首先,需要判斷朋友圈內容是否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疇。即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文義理解,隱私權涉及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事項,因此朋友圈中滿足隱私范疇的內容才能被定義為隱私。比如說,明星參加一些公開活動的照片,就不能被確認為隱私。但是,明星不愿意公開的素顏照、生活照以及參加具有一定封閉知悉范圍的小型活動則可能被認定為隱私。
其次,對于朋友圈中公布的內容是否屬于隱私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既然明星在朋友圈中公布了相關的內容,則內容就失去了私密性,就不能被認定為隱私。比如,在個人的朋友圈中辱罵他人,輕者涉嫌侮辱他人,重者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因此,朋友圈通常理解為是一個公開的場合,明星選擇將私生活的內容公布在朋友圈,則意味著其放棄了對該事項的隱私權的保護。
但也有觀點認為:朋友圈是一個私密的空間,朋友圈的范圍有大有小,但無論大小都是一個封閉的空間,只有滿足特定條件的人才能獲得知悉權利,因此朋友圈中涉及私生活的內容屬于隱私。明星可以選擇朋友圈內容一個人看、兩個人看還是數百人看,但是圈內人士未經允許并不具有將上述信息轉發公開或是牟利的權利,如果擅自將屬于權利人的隱私公開,則涉嫌侵犯隱私權。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最后,如果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在公眾場合公開披露或買賣明星隱私信息,涉嫌侵犯明星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種典型的人格權。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受到侵害的明星可以選擇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
網絡不是法外空間,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一方面要依法文明上網,規范自己的言行,不實施侵害他人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時刻注意保護好個人的隱私,免受他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