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郝亮亮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律師
案情簡介
解某與史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解某購買史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套房子,房屋總價款383000元,解某向史某某支付了定金200000元,同日,解某與史某某、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解某與史某某、第三人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公司)簽訂《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解某給付鏈家公司中介服務費84260元,給付中融信公司房屋交易保障服務費19150元。后史某某未按約定時間解除房屋抵押,并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現解某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及《補充協議》、退還定金等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史某某和第三人同意調解。最終,本案通過調解結案。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解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在一審階段的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信守承諾,誠實履行。被告未按《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辦理完畢房屋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并已逾十五日,符合《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的解除條件;且,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已經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該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二、被告的行為導致本合同解除,應按《買賣定金協議書》第四條第1款的約定,雙倍返還原告已付定金。
三、原告為本合同履行已向居間方支付的居間費,以及交易保障費,屬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調解結果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原告解某與被告史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
二、解除原告解某與被告史某某、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被告史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前返還原告解某定金二十萬元,該款項匯入原告解某制定的解某名下中國銀行的賬戶中。
四、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返還原告解某中介服務費八萬四千二百六十元。
五、第三人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返還原告解某房屋交易保障服務費一萬九千一百五十元。
案件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本案原告起訴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史某某在第一次開庭時明確拒絕履行合同,故解某向法院申請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第二次開庭后,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