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部長
案情簡介
劉某2013年7月5日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其在加油站工作期間曾違規利用加油卡套現,后經教育其向單位提交了檢討書。2014年12月5日晚8點,一名顧客驅車前來讓劉某加200元的油,但劉某實際加油180元。A公司認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單位獎懲辦法的規定。B勞務派遣公司遂于2015年3月31日與劉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后,劉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后經朝陽勞動仲裁委組織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朝陽勞動仲裁委據此做出京朝勞仲字[2015]第07136號調解書,該調解書各方已執行完畢。2016年6月12日,劉某再次以相同事由向朝陽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朝陽勞動仲裁委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17年6月27日劉某就相同事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本案被告A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劉某勞動爭議案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現結合庭審及證據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雙方勞動糾紛已經由北京市朝陽區勞動認識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由仲裁委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現已生效。
二、被告已經根據京朝勞人仲字【2015】第07136號《調解書》向原告支付了全部金額78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總結
庭審過程中,各方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朝陽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京朝勞仲字【2015】第07136號調解書是否有效。
劉某主張該調解結果與其訴求金額相距甚遠、顯失公平,仲裁員和律師并未就相關法律后果進行告知,存在欺詐的行為,而且單位以前有過承諾,稱調解后其還可以回去上班,但未履行該承諾,所以該調解無效。
A公司和B勞務派遣公司則主張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京朝勞仲字【2015】第07136號調解書是各方在朝陽區勞動仲裁委的主持下自愿就糾紛處理達成的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各方再無任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故劉某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