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潔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背景介紹
歲末年初,新春佳節之際,也往往是交通安全事故較為高發的時節,那么,《刑法》上危險駕駛相關犯罪行為有哪些呢?
律師觀點
1、醉駕的,這要求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如果行為人是酒駕而沒有達到醉駕程度,則尚未達到入罪標準。
2、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飆車或者慪氣別車的行為,并且通常以高速、超速為前提。
3、超員、超速行駛的,注意,這里的主體只有從事校車業務和旅客運輸業務的人員。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搶奪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盤、毆打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干擾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
6、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以上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前四種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后兩種情形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有這兩種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還要注意,依照《刑法》理論,上述行為同時侵害其他法益,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會對行為人依照處罰更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總之,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不爭不搶,安全駕駛,祝大家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未按規定載人的,將會處以20元罰款;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因此,在江蘇省,16-18周歲的中學生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不能搭載人員,不能搭載同學上下學;家長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記得“一盔一帶”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