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曉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背景介紹
浙江王女士在某商貿公司以658000元選購奔馳轎車一輛,為購買車輛支出服務費14000元、押金14000元,并為車輛購買保險花費22506.27元。商貿公司向王女士交付的車輛輪轂及輪胎型號為18寸,但其交付的《車輛一致性證書》顯示案涉車輛適配輪轂及輪胎應為19寸,后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商貿公司退還王女士購車款658000元、服務費14000元,賠償王女士三倍購車款1974000元,并賠償王女士支出的押金14000元及為車輛支出的保險費22506.27元。那么何為欺詐?消費者遭遇欺詐可獲得哪些賠償?
律師觀點
民法中的欺詐,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項:
一是行為人須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既包括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的故意,也包括誘使對方基于此錯誤判斷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是行為人須有欺詐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故意虛構虛假事實,也可以是故意隱瞞應當告知的真實情況等;
三是受欺詐人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判斷,即欺詐行為與錯誤判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是受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商貿公司擅自將案涉車輛的輪轂輪胎更換成尺寸不配套的輪胎,且未將該事實明確告知王女士,其明知隱瞞真實情況可能導致王女士陷入錯誤認識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卻希望或放任這個結果發生,因此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欺詐的法律后果為可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因此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即消費者可要求返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及其他費用。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可要求賠償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如該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對于經營者而言,一旦發生欺詐行為除了承擔前述賠償責任,還會因此喪失更多的交易機會,因此切不可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