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賈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背景介紹
春節期間在浙江打工的秦女士的哥哥,拼了同宿舍同事的車,準備一起回鄭州老家過年。為了避免疲勞駕駛,二人輪流開車。結果,在其同事駕駛途中,小車追尾了一輛大卡車,導致秦女士哥哥重傷,需要大筆的醫療費支出。為此,秦女士認為:“哥哥出事是因為同事開車追尾直接導致的,應由該同事負主要責任。”那么現實生活中,在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觀點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車輛,該行為是非運營且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一種“施惠”行為。本案中,該同事出于好意讓秦女士哥哥搭便車回家過年,這位同事也未收取任何費用,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好意同乘”的范疇。
那么“好意同乘”時發生事故,具體責任的劃分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的規定來看,只要該同事在駕駛過程中,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從而造成秦女士哥哥受傷的侵權后果發生,則該同事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應相應減輕,具體承擔責任的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裁量。
《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條款,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責任,有助于宣揚良善的社會風尚。雖然“好意同乘”的“減責”規定可以“減”出美德,但不能以減損乘車人的權利作為代價。若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比如,好意駕駛人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或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嚴重行為,就不能減輕其責任。“好意同乘”雖然值得提倡和鼓勵,但無論是車輛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對于車輛駕駛人,應當在駕駛中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規范;對于乘車人,應當確認駕駛人的駕駛情況安全可靠后,再進行搭乘,乘車時系好安全帶,下車時注意過往行人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