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德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別號寄簃,浙江吳興(今浙江湖州)人。沈家本主持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系列與國際接軌的近代化法律,開啟中國近代司法制度,為中國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礎。
一、構建現代審判制度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在《審判權限厘定辦法折》中提出全國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的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認可。同年,沈家本主持擬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對大理院以及京師各級審判廳、城讞局的設置和權限加以規范,得到廣泛認同。次年十月,沈家本主持完成《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并在全國范圍推廣。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憲政編查館核定《法院編制法》。宣統二年(1910年),《法院編制法》頒行,確定在全國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規范大理院及京師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和權限,建立地方法院并確立審級制度。
二、創設中國檢察制度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明確提出“凡大理院以下個審判廳局均須設有檢察官,其檢察局附屬該府衙,于刑事有提起公訴之責,檢察官可請求用正當之法律,監視判決后正當執行”。次年,正式設檢察廳,配置檢察官。
宣統二年(1910年),《法院編制法》頒行,專門設立檢察廳和檢察官,決定建立四級檢查機關,即初級檢察廳、地方檢察廳、高級檢察廳和總檢察廳,創設了中國現代檢察制度。
三、倡設中國律師制度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在《進呈訴訟律擬請先行試辦折》中,提出增設律師制度(含法律援助)的建議,并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中以9個條文對律師制度進行了規定。
宣統三年(1910年),沈家本等在《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中,對律師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建立新式文明監獄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主持擬定《看守所規制》,首次提出已決、未決犯分監看押,并提出在法律學堂開設培訓監獄管理人才。四月,沈家本進呈《實行改良監獄宜注意四事折》,提出改建新式監獄、培養專門監獄管理人員、制定監獄管理制度、編輯監獄統計報告等建議,此后沈家本又提出監獄應以感化為宗旨,并提出教在押人犯學習勞動技能的主張,使監獄成為管束懲戒與教育結合的新型監所。
在沈家本的推動下,新式文明監獄、現代監獄制度得以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