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張凱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前不久,李晨和潘瑋柏合開的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俊客公司)的“MLGB”商標被北京高院認定無效。法院認定該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引起不良影響”的情形,那么,如何來認定商標會引起不良影響呢?
案件經過
2010年12月,俊客公司申請注冊“MLGB”商標;
2015年10月,第三人姚某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MLGB”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
2016年11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MLGB”商標的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無效。俊客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11月,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19年2月,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觀點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北京高院認為,對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屬于“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判斷主體應當為“社會公眾”。
2、判斷時間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
3、判斷標準一般應當根據其“固有含義”進行判斷,對含義的理解應以我國公眾通常認知為標準。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字母“MLGB”構成,雖然該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詞匯,但是結合相關證據以及考慮到我國網絡用戶數量規模之大、網絡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等因素,在網絡環境下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形下,為了積極凈化網絡環境,制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發揮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應認定爭議商標本身含義消極、格調不高,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那么,法院在認定商標屬于“有不良影響商標”時,一般考慮哪些因素呢?
1、商標權人的主觀情況
對商標權人的主觀判斷應當以申請注冊商標時為準。“MLGB”案中,俊客公司在申請爭議商標的同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傾向的主觀意圖比較明顯。
2、商標不良含義與公眾的關系
判斷商標具有不良含義應當從公眾的角度出發,這里的“公眾”是指全體社會公眾還是相關特定公眾呢?商標法該條款的設置以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為前提,從保護“公序良俗”的視角出發,判斷主體應當為全體社會公眾。
3、商標的影響力
商標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影響力越大,被公眾熟悉的程度越高,其不良含義與公眾建立的聯系更穩定。俊客公司通過大量的廣告宣傳,導致“MLGB”商標的不良含義在公眾認知中更深刻。
總之,“MLGB”商標被駁回,對廣大企業注冊商標敲了一次警鐘。注冊商標,要考慮公序良俗,不能企圖以低俗的商標內容博人眼球。法院這樣處理,保護了公共利益,更弘揚了社會道德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