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海華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自疫情爆發以來,金融監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出臺多個專項政策,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
2020年3月1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以下簡稱6號文),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貸款,作出了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安排。
一、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核心內容
1.適用對象
6號文明確,適用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的企業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貸款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且貸款到期時間必須是2020年1月25日以后,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罰息則免于收取。
6號文并未就中小微企業的范圍作出專門規定。根據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則規定,中小企業包括中型、小型、微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以餐飲業為例,認定標準為: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作為非法人型主體,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參照該規定。此外,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6號文答記者問中指出,該等中小微企業還應符合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條件,因此該政策并不是適用于所有可以被認定為中小微企業的主體。
2.針對湖北地區的特殊安排
(1)上述安排適用于湖北地區各類企業。也就是說上述政策對于湖北的企業來說,在類型上沒有任何限制,并不必須是中小微企業。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3.配套政策
(1)新增融資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
(2)風險防范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征信記錄,但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并通過上報征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二、6號文對中小微企業已簽署借款合同的影響
6號文發布后,并不意味著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貸款即可當然適用“延期還本付息”。因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因此,中小企業經評估后,如認為符合條件,可向《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延期還本付息的申請,待該等機構受理進行評估后,認為可以對《借款合同》作出延期的安排,雙方可以補充協議的形式明確本金及利息延長的具體期限及借款人免于承擔支付罰息、違約金等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經該等機構評估,企業并不符合該政策的,則無法適用。
三、6號文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所簽署《擔保合同》的影響
在中小微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借款合同的協商中,能否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也是決定是否成功延期的因素之一。
因為我國的《擔保法》明確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也就是說,除非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了借款合同變更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項下責任的情形,其他情形下,借款合同作為主合同發生變更的,需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給中小企業的建議是,在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延期還本付息前,盡量與保證人提前進行溝通,以做好充足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