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林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在共同迎戰(zhàn)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許多人都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目睹著許多鮮活的生命在朝夕間因疾病而逝去,對人生有了新的體會。恰逢清明剛剛過去,在祭奠故人的同時,為自己寫一封遺書,留下一份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想法也更加自然。
2020年清明節(jié)前夕,由中華遺囑庫面向大眾推出的“微信遺囑”功能上線。用戶通過搜索“中華遺囑庫”微信公眾號,進入“微信遺囑”小程序,就可在家通過手機撰寫一份遺囑。用戶可以選擇在本人去世后或是某個特定時間,由中華遺囑庫將其寄送給指定對象。據(jù)悉該功能運營一個多月以來,已有近千人通過微信訂立遺囑。
法律分析
一、“微信遺囑”的效力
雖然此次“微信遺囑”功能,更多的是強調對親人的囑咐和寄托,用戶普遍懷著沉重的心情,認真地通過言語傳遞親情、友情和愛情,但也同樣引發(fā)了人們對于采用此種方式訂立的遺囑能否取代傳統(tǒng)遺囑的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并對其形式要件進行了明確。需要明確,“微信遺囑”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遺囑形式,并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條款加以說明,故對其效力的分析將參考上述幾種遺囑形式。
對于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顯然“微信遺囑”缺少了公證機關的參與;對于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此處“親筆書寫,簽名”的要件“微信遺囑”并不具備;對于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均要求有見證人見證,而“微信遺囑”在訂立時并不滿足;對于口頭遺囑,不但要求見證人見證,更嚴格限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應認定現(xiàn)有模式下的“微信遺囑”無遺囑效力。
二、“微信”賬號能不能繼承
與老年人群體相比,90后立遺囑人群給遺囑增加了更加豐富的財產類型。除了房產、銀行存款、股票等傳統(tǒng)遺囑項目外,大量參與“微信遺囑”的90后們還想要分配微信、QQ、游戲賬號等內容。拋開“微信遺囑”的效力問題,在遺囑中對“微信賬號”進行處分有無可能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僅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似乎與“微信賬號”有關。
然而,騰訊公司在新用戶注冊微信賬號時通過《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明確,“微信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xù)后,僅獲得微信帳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
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帳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帳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帳號”。同理,QQ、微博等也在用戶注冊時明確了用戶僅享有使用權,故不屬于個人財產,無法進行繼承。
但我們同樣注意到,由于微信、微博、QQ等賬號具備著極強的人身屬性,其存儲的信息也和用戶本身密切相關,具有顯而易見的財產價值。隨著信息化社會的深入發(fā)展,此類無形賬號的財產屬性也在進一步彰顯,關于繼承無形賬號的需求和爭議也在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