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行賄案辯護詞
案情簡介:自2004年4月原北京首都公路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畢玉璽因貪污罪被查處后,向畢玉璽行賄人民幣142萬元的蘭義,行賄美元3.2萬的蘇啟倫等行賄人員也紛紛被檢察機關查處。2005年7月本案當事人張某,也因涉嫌向畢玉璽行賄美元28.18萬(折合人民幣232.63萬余元),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行賄罪提起公訴,2005年6月我所岳成主任和王惠萍
律師接受委托為張某進行辯護,2005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張某都沒有提起上訴。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岳成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某的委托,指派我們二位
律師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們的辯護職責。
首先,我們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我們辦案過程中依法給予的方便和支持表示敬意和感謝。
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本著嚴肅負責的態度,為被告張某進行辯護。
一、被告單位送給王學英23萬美元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理由有5點:
被告單位2003年7、8月份送給王學英23萬美元,并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理由如下:被告單位是建筑二級企業,資質合格;
被告單位城建涉案的六個建設工程,完全是通過招投標的合法手段取得的;
被告單位所建的工程全部是合格工程,其中有的還被評為優質工程;
被告單位在城建涉案工程當中,已于2001年7、8月份送給了畢玉璽5萬美元。2003年7、8月份送給王學英的23萬美元,已不存在謀取任何利益。
綜上四點,我們說被告單位送給王學英的23萬美元不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我們說被告單位送23萬美元不構成行賄罪的第一個理由。
被告單位送給王學英23萬美元的時間,是在涉案的6個工程之后,也就是說,送23萬美元不是為了承攬工程。
畢玉璽是在2003年4月23日被免去首發公司委員會書記職務,一個月后的5月23日被免去首發公司董事長職務,而被告單位給王學英23萬美元存折的時間卻是在畢玉璽已被免職3個月后的2003年7、8月份,可見被告單位并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事前無約定,就是說在送23萬美元之前,被告單位和畢玉璽之間沒有約定或者許諾。
受賄罪成立行賄罪不一定成立,本案就是一例。
綜上所述,被告單位送給王學英23萬美元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二、被告單位送給畢玉璽5萬美元是單位行賄,應從輕處罰。
1、被告張某于2004年5月9日主動交待送給畢玉璽5萬美元現金。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應認定為自首。
2、被告單位向畢玉璽行賄5萬美元的行為,并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的經濟損失。
3、被告單位承建的六個工程都是合格工程,其中還有優質工程。
三、被告張某應當適用緩刑,理由有7點:
1、被告張某不是累犯,可以適用緩刑。
2、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單位行賄罪在我國刑法中不是重罪,屬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同時具有自首情節,對直接負責人張某適用緩刑,正是罪行相適應的處罰。
3、被告單位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企業,對社會貢獻很大,這一點被告單位的辯護人在辯護詞中已經說的非常詳細明白,這里就不再重復了。
4、張某是被告單位的董事長,目前被告單位有16個工程隊,7家企業,企業能夠發展到今天的規模,完全和張某的善于管理分不開,如果張某離開了被告單位,將會對其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
5、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積極請求對張某從輕處罰。通州區地方稅務局、通州區教育委員
會、通州區宋莊鎮委員會都用書面請求對被告張某從輕處罰。
6、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中明確建議:犯罪嫌疑人張某能夠主動交待其所涉嫌的犯罪問題,具有悔罪表現,建議依法從輕處理。對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希望法院能夠采納。
7、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被告單位是一家民營企業,近幾年發展的很快,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對社會貢獻很大。我們應當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良好的法制環境,尤其是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都積極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因此,希望法院對有關機關和地方政府的請求給予充分考慮。當然,獨立審判是我們的原則。但是聽聽各方面的呼聲,多采納各方面的建議,則有兼聽則明的效果,而且將會有一個良好的審判結果。我們深信被告張某在本案中已經接受了深刻的教訓,今后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希望法院能夠給被告張某為社會進一步做貢獻的機會。
綜上所述,建議法院對被告張某的量刑適用緩刑。
謝謝!
辯護人:北京岳成
律師事務所
岳成
律師 王惠萍
律師
2005年
附: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宋莊建筑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且涉案贓款已被追繳,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其緩刑。據此,法院做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北京市通州宋莊建筑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