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族與《勞動法》
作者:丁潔泉|原載:新民晚報2007年6月24日第B11版東方大律師
案情
李艷與王飛是大學同學。在浪漫的大學校園里,他們悄悄將愛情引進了婚姻的殿堂。
大學四年很快過去了。王飛順利地考上研究生,李艷開始找工作為兩個人的生計努力奮斗。然而找工作并不簡單,許多公司因為李艷已婚將她拒之門外,這讓她的自信心倍受打擊。過了兩個月,李艷到一家外資企業面試,生產部經理對她的能力很是欣賞,讓她與人事經理簽訂勞動合同。人事經理向她介紹了公司的待遇,忽然隨口問:你有今年結婚的打算嗎?李艷一愣,人事經理繼續說道,我們公司有個約法三章,剛開始工作的女職員不享受婚產假。李艷實在不想放棄這個不錯的工作機會,忙說沒有,我還小,目前不考慮這個問題。
人事經理聽了贊許地點點頭,和她簽了合同。于是李艷成了該企業生產部的計劃員。
一日,李艷照常去車間安排生產指標,不小心被即將使用的鋼板撞了一下,重重地摔倒在地。她覺得有點不適,也沒多想,匆匆做好安排回到辦公樓。
當天回到家中,她覺得腹痛難忍,王飛趕緊將她送到醫院。經過一系列檢查,他們得知,李艷流產了。醫生說她需要好好休息一周才可以上班,否則可能影響將來的生育。無奈之下,李艷打電話將情況反映給生產部經理,并詢問自己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生產部經理沒有馬上作出答復。
第二天,公司人事部通知李艷她被解雇了,對她的流產事件不作工傷處理,不給予任何補償,原因是她在個人資料中隱瞞已婚和懷孕事實,存在欺騙公司的行為,而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新入職的女職員在位不滿一年,不享受婚產假期和相關待遇。
李艷因為隱瞞懷孕的事實,流產,是否可以按工傷處理呢?
律師觀點
岳成
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岳雪飛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李艷所在公司與李艷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新入職的女職員在位不滿一年,不享受婚產假期和相關待遇的條款明顯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的規定,應是無效條款,對李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應該按照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李艷一定時間的產假。并且,李艷此次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意外流產,因此,李艷應享受工傷待遇。
公司以李艷在個人資料中有虛假、欺騙行為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因為李艷是否已婚、是否準備生育和李艷所從事的計劃員工作本身沒有必然關系,所以李艷即使隱瞞了自己的結婚事實,只要其能力足以勝任工作崗位要求,則也不構成法律規定的解聘理由,單位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