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
北京總所 林悟江
讀書年代就知道那句法律名言:法律與宗教一樣,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出自美國法學家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但那時對它只是有著稍縱即逝的感動,幾年的律師執業生涯,筆者越來越能體會到它深刻的含義。
前段時間,筆者在山東某縣辦理了一起刑事案件,這方面的一些心得體會與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介紹一下案件情況:山東某縣一村委會將本村十五畝耕地出租給本村村民用于建設加工大理石的廠房,所得收益用于該村建設橋梁以及發放本村民辦教師工資等。出租土地的協議經過該村村委會、黨員會議以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有正式的書面文件記載。后,該村村委會主任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提起公訴,筆者擔任該村委會主任的辯護人。
最初,該縣檢察機關只是將該村委會主任作為唯一的被告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于本案出租土地的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集體行為,而非村委會主任個人行為,而且,經過公安機關的偵察,該村委會主任在本起案件中并沒有任何個人牟利行為,所以,將該村委會主任單獨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在筆者向法院提出異議后,檢查機關又撤回了原有的起訴書,追加村委會為被告。按照檢查機關的邏輯,本案是單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然后,這里又出現一個問題,村委會能否成為刑法上的單位犯罪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此條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包括五類,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顯然不包括村委會,而團體也不包括村委會。團體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組成進行某種社會活動的合法組織,1998年10月25日頒布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例如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等。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并非自愿組成;村民委員會是依法活動,而不是依章程活動。二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村委會也不是社會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實際上,該條強調的不僅僅是對行為的明文規定,更深層次意義上它強調的是刑事法律的明文性,刑法做為調解人們社會行為最嚴厲的一種手段,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早已成為它的普遍原則。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那么村委會就不能是單位犯罪的主體,那么讓它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刑事責任也就沒有了法律依據。
基于此,筆者為該村委會主任做了無罪辯護。
開庭當天,偌大的法庭座無虛席,法庭門口和過道也都擠滿了村民,應該說,該村委會主任在該村有著良好的群眾基礎,如果他被處罰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且,在律師會見的過程中,筆者也能感覺出該村委會主任是個一心一意想做點事的好官,這也使得筆者的辯護底氣十足。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公訴人從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出發,筆者從刑法明文規定,不得類推的角度出發,控辯雙方圍繞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實際上,筆者并不否認農村耕地用于廠房建設的社會危害性,但本案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它的社會危害性完全可以通過沒收土地轉讓款、責令土地恢復原狀等手段予以懲戒,采用刑事手段進行處罰對當事人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更是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本案最后的結果:以認罪為前提,該村委會主任被判以緩刑。雖然結果不甚圓滿,但該村委會主任并沒有被執行實刑,而且在中秋節的當天被放回和家人團聚,筆者對此也稍感欣慰。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一個重要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農村的基本農田和耕地,然而,即使在案件審理后,廠房依舊沒有被拆除,大理石廠依舊在經營。一些辦案人員坦言本案的發生主要受到上訪壓力和行政壓力,一些辦案人員更是強調地方的特殊性……每每聽到這些,筆者都在想:那些非法律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法律的實施,而我們所謂的法律人做到信仰法律了嗎?
我們這里談到的信仰法律,絕不是一種精神上的頂禮膜拜,它體現的應是人們對法律普遍尊重‘接受法律做為一種普遍性的價值判斷標準,從而做到愛法、守法、敬法。應該說,我們國家并沒有信仰法律的傳統,數千年的封建法律讓人們看到的只是權大于法,關系、人情、金錢影響法,而且,這種狀況至今還在影響著我們。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狀況,不僅要向人們灌輸信仰法律的思想,更要靠一個個公正個案的積累,它會讓人們感覺到法律對正義的追求,從而逐漸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權威,進而達到人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
在使人們普遍信仰法律的進程中,執法者的榜樣作用非常重要,他們執法情況所造就的司法環境將直接影響這一進程的長短。真的希望有一天,我們的執法者在面對那些影響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時,說的是我們只尊重法律這樣的話語,那會讓人很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