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盛某行賄案辯護詞
案情簡介: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原院長郭某案件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與其有牽連的案件則逐漸浮出水面。本案就是一起與郭某受賄案有牽連的案件。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至9月,被告單位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為承攬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大樓智能信息化建設項目,被告人盛某系該公司總經理,由被告人盛某、周某通過張鳳海向時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院長郭某行賄人民幣300萬元。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盛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單位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決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盛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及盛某、周某涉嫌單位行賄一案被告人盛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訴訟,履行辯護職責。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研究了檢察機關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和起訴書,通過參加法庭調查,聽取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下面僅就被告量刑問題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告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檢察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被告盛某是2007年8月9日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審。卷宗中被告如實供述其行賄事實內容的第一份筆錄是2007年8月7日。該筆錄是調查筆錄,而不是訊問筆錄,被告人是以被調查人的身份接受調查的。2007年8月7日的第一次調查筆錄中記載:你在西城法院項目中與誰還有不正當的經濟往來?接下來被告便如實全部交代了通過張鳳海向郭某行賄的事實。
另外,卷宗中關于盛某、周某二人的《抓獲經過》中也明確記載:在辦理‘608’專案過程中,盛某于2007年8月7日到市紀委接受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盛某承認了其伙同周某,為了使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西城法院辦公樓弱電工程承包權,與招標方串通投標,中標后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300萬元的事實。我院于2007年8月9日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對犯罪嫌疑人盛某立案偵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盛某一直保持上述供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上述事實說明,被告人是在未被訊問和采取強制措施前,是在以被調查人的身份接受調查過程中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在檢察機關未掌握被告行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告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的行為,辯護人認為應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被告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通過中間人行賄,而不是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相對較輕。
根據本案被告盛某的供述以及起訴書認定的事實,盛某一直都是與中間人張鳳海接洽。張風海的身份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做拆遷工程的。開始,張鳳海宣稱其在政法委有關系,能把西城法院的弱電項目拿下來。正是通過張風海的不斷運作,被告盛某才取得西城法院審判大樓的智能信息化建設項目。在整個過程中,都是張鳳海出面與盛某談回扣的事情,至于張鳳海收到回扣后如何處置,是自肥還是交給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盛某并不知情,其關心的主要是能否通過中間人得到該項目。從這一點來看,被告主觀不具備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明確性,客觀上未實施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相比較行賄人直接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告的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社會危害要小,犯罪情節較輕,請求法庭對被告從輕處罰。
三、被告的行賄行為是被動的。
根據本案被告盛某、周某的幾次供述以及證人張鳳海的證言,被告盛某的行賄行為是被動的。主要理由有兩點:
首先,在2005年8月份盛某第一次見張鳳海的時候,張鳳海提出,他在西城政法委有關系,能幫忙承接一個弱電項目,盛某同意以后,有一天是張鳳海主動到盛某的公司談工程的事,并且是張風海先出的回扣比例,盛某不同意,張風海便以轉給其他公司承接該工程為條件,最后盛某為了拿下這個項目,很不情愿的答應了張鳳海的回扣要求。
其次,索要回扣的事情是張風海主動提出來的。2007年4月初,張鳳海主動發短信向周某、盛某索要回扣款三百萬,被告人盛某、周某迫于之前有約在先,無奈之下才把回扣款交給張鳳海。
綜合以上兩點,辯護人認為被告盛某是在被動的情況下,向張鳳海行賄的,雖然不屬于索賄,但是能夠說明被告的主觀惡性不大,希望合議庭能夠予以考慮,依法對其從輕判處。
四、本案未造成嚴重后果,量刑時應依法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行賄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報、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被告盛某的行為盡管擾亂了國家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是被告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被告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城法院審判大樓智能信息化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良好,工地管理認真負責,能夠積極落實工地的各項規章制度,配合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得到代建方西都公司專家組的一致好評。被告公司作為中標單位,是國內最權威的專業研究機構,具備豐富的弱電工程實施經驗。在被告公司設計方案的精確論證下,該審判大樓的后期弱電工程如期完工,工程質量得到肯定。被告盡管通過向他人支付回扣的方式取得工程承攬權,有違法律規定,但是其具體施工中的表現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合議庭量刑時對該情節予以考慮。
五、被告盛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
被告盛某自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聲電技術的研究開發,沒有犯罪記錄。特別是對被告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刑事拘留后,盛某一直配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翻供或者虛假陳述的行為。被告白始至終對伙同周某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事實供認不諱。這說明被告具有較好的認罪態度,雖然認罪態度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可以是酌定的從輕情節,希望合議庭給予考慮。
六、被告主觀惡性不大。
被告多年來從事工程項目,一直渴望能夠通過公平的招投標方式進行競爭,但是目前工程市場很難做到這一點??吹礁嗟氖牵绻徽谊P系,不給回扣,就很難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正因為如此,被告一方面為了能夠完成單位的任務指標,一方面為了在這個環境中更好的生存下去,才不得已而為之。
在整個行業不正之風的影響下,由于被告心存僥幸,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最終走向犯罪的深淵,可以說,市場環境的影響和缺乏法律意識是被告犯罪的主要原因??偟膩碚f,本案被告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與打架斗毆、報復陷害、故意殺人等故意傷害案件以及國家公職人員貪污受賄案件相比,要小的多。希望合議庭量刑時能夠對其從輕處罰。
七、建議法院對被告盛某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盛某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被告具有自首情節,并且考慮到被告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前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態度良好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希望法庭從刑罰懲辦和教育相結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的和諧執法理念出發,對被告做出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同時,對被告盛某判處緩刑,讓其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也有利于公司罰金刑的實際執行。
審理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盛某、周某作為被告單位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是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張鳳海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被告單位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盛某、周某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盛某、周某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念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盛某的辯護人關于盛某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盛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最終判決:被告單位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盛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判決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