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衡公司訴阜外醫院服務合同糾紛案答辯書
案情簡介:衛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擴建工程系經衛生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項目,該項目初步估算總投資73 359萬元,其中總投資額的5O%資金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年度安排專項建設資金。即該項目系中央投資項目。
2O04年8月11日,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以下簡稱阜外醫院)就該項目與北京筑衡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衡公司)簽訂了《衛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擴建工程前期及招標代理服務合同》,該合同第9條約定 若工作中出現下述情況,委托方有權提前3O日以書面通知形式終止服務協議:a.因受托方的資質、服務以及編制法律技術文件等綜合能力技術文件等綜合能力不能滿足委托方要求。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筑衡公司于2008年被認定為中央投資項目乙級資質。按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央投資項目總投資在2億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只能由甲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因此,筑衡公司已經不具備代理資格。阜外醫院以此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筑衡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筑衡公司不同意,且要求賠償各項損失,雙方協商不成,后筑衡公司將阜外醫院訴訟至北京仲裁委員會,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40余萬。
律師分析案情后認為:筑衡公司已不具備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資質,阜外醫院系依約解除合同,并無不當,無需賠償筑衡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失。理由詳見答辯意見。
答辯意見
答辯人: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XXX號
郵政編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職務:院長
委托代理人:王艷華,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冬梅,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與北京筑衡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間的爭議仲裁案(案件編號:(2009)京仲案字第167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系依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前期及招標代理服務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解除合同,系合法解約。
2004年8月11日,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簽訂了《衛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擴建工程前期及招標代理服務合同》,該合同第9條約定 若工作中出現下述情況,委托方有權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形式終止服務協議:a.因受托方的資質、服務以及編制法律技術文件等綜合能力不能滿足委托方要求。
答辯人的衛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擴建工程系經衛生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項目,該項目初步估算總投資73359萬元,其中總投資額的50%資金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年度安排專項建設資金。即該項目系中央投資項目,且項目投資額在2億以上。按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中央投資項目總投資在2億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只能由甲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第二十七條規定,沒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中標結果無效。2008年國家發改委的第48號公告中確認,申請人北京筑衡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中央投資項目乙級資質。因此,申請人的資質已不能滿足答辯人的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且2008年7月國家審計署、財政部、反貪局到答辯人處檢查工作時也明確指出,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不符合要求,責令改正。若答辯人不與申請人解除《前期及招標代理服務合同》,則勢必導致答辯人違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導致中標無效,會給答辯人及國家帶來巨額損失,因此答辯人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前期及招標代理服務合同》系合法解除,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二、申請人4項仲裁請求不能成立
1、因合同約定的終止情況出現而解約,屬于依合同解約的行為,并非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答辯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行為既不違約又不違法。因此,申請人請求的所有因違約所產生的責任均不能成立。
2、申請人所請求的所謂延期產生的工作費用并不存在。
首先,答辯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申請人在答辯人處派駐工作人員。
其次,申請人私自派駐工作人員的行為,答辯人并不認可。
再次,申請人作為盈利性法人支付其員工的工資費用系其日常運營成本,即使沒有答辯人的工程,申請人也應當支付,因此申請人將工資費用以所謂違約為由轉嫁于答辯人是毫無根據的。
最后,申請人在仲裁前與答辯人的聯系函件中一直主張派駐兩名工作人員,但在仲裁請求中卻變成了4名,可見申請人并無明確的依據,主張權利很隨意。
3、答辯人依約定解除合同不應承擔解約費和補償金。
首先,申請人主張的解約費和補償金,并無合同約定。
其次,答辯人依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情形,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及時依合同通知了申請人解除合同,答辯人不承擔所謂解約費和補償金。
4、無違約,則無預期利益之說。
答辯人依法、依合同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申請人之預期利益賠償請求于法無據。
國家發改委2008年第48號公告確認申請人資質不符合答辯人的要求時,申請人本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告知答辯人,但申請人卻對此情形隱瞞不報,導致答辯人在相關部門檢查時才發現申請人資質不符,申請人更無權向答辯人主張各項損失。
綜上,答辯人請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此致
北京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中國醫學科學院
阜外心血管病醫院
2009年12月17日
審判結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問題的精神,針對申請人的請求,于20lO年2月2日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確認的調解結果如下:
(一)合同自2009年6月6日起解除;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補償金59284l-05元;
(三)本案仲裁費45682.1元(申請人已經全部向本會預交),由申請人承擔;
(四)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五)雙方于本案無其他爭議。
以上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于2010年3月8日之前向申請人付清。
律師評述
本案系招標服務代理合同糾紛,對招標代理公司而言,需要有相應的資質去從事與其資質相適應的招標代理活動。否則,無資質或超越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其行為無效。本案中,筑衡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評定為中央投資乙級資質,其已不具備相應資質,因此,雙方之問的合同應解除。
對于阜外醫院而言,因與筑衡公司之間的合同中約定了阜外醫院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在實踐中,阜外醫院合理地運用了合同條款,很好地保護了自己的權益。